民法消滅時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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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參考條文

民法第128條
民法第137條



甲於79年6月2日向乙借款100萬,借期為一年,甲一直未清償借款

乙亦未加以催討,直到80年2月3日,乙才正式向甲請求償還借款。

試問: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應至何時消滅時效完?


答:

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原本應至94年6月2日消滅時效完成

惟在80年2月3日,乙突然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依民法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中斷之後,依同法第137條規定,

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所以應自80年2月3日重行起算


我個人的想法是,不是有借期一年嗎?

實際應該消滅時效的起始,因是80年6月2日,在往後推15年,就是95年6月2日

答案應該是往後延期一年吧? ,不過也有考慮到期間未到期其他的法律行為..

甲乙既有清償期之約定,必須等到權利人不行使之後,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

是不是題目一開始就有一點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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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08-11
個人認為是85年6月3日(一年債權+始日 有待高手解答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8-11
照這題目敘述 我覺得兩個答案會一樣欸 囧 我觀念怪怪
Carol avatarCarol2014-08-15
130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8-15
看了第130條規定,應該是按照原來的94年6月2日..
John avatarJohn2014-08-17
消滅時效依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借款返還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