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甲借車給乙,乙私自賣給惡意的丙,但車子未交付,後來乙死,甲(98修法前)繼承乙的
一切,請問乙丙的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癥結點是-答案是說因為乙丙間買賣契約成立,所以甲需交付車子,但丙不是惡意嗎
?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什麼買賣契約還是成立呢?
還請高人提點,感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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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車給乙,乙私自賣給惡意的丙,但車子未交付,後來乙死,甲(98修法前)繼承乙的
一切,請問乙丙的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癥結點是-答案是說因為乙丙間買賣契約成立,所以甲需交付車子,但丙不是惡意嗎
?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什麼買賣契約還是成立呢?
還請高人提點,感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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