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的歸扣規定為何只限特定原因?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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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關於歸扣的規定...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
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有疑問的是為何只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要做歸扣的計算?

有甚麼特殊的立法背景或理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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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2-04-23
理由是:應繼分前付,這些錢原本是死了才要給你,因為這
些事由提早給你,在分遺產時就要扣掉
Joseph avatarJoseph2022-04-21
阿至於為何是這三件事,要去翻立法理由,看看當時主導者
在想啥
Queena avatarQueena2022-04-23
沒有道理,所以才有見解認為不限這三類,只要有應繼分
前付的表示就應該歸扣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2-04-21
那可慘了,草民怎麼會知道這是應繼分前付呢www如果要放
寬到實質認定,那這條就被架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