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繼承的歸扣規定為何只限特定原因? - 考試Catherine · 2022-04-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民法繼承關於歸扣的規定...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 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有疑問的是為何只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要做歸扣的計算? 有甚麼特殊的立法背景或理由嗎?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Todd Johnson2022-04-23理由是:應繼分前付,這些錢原本是死了才要給你,因為這些事由提早給你,在分遺產時就要扣掉Joseph2022-04-21阿至於為何是這三件事,要去翻立法理由,看看當時主導者在想啥Queena2022-04-23沒有道理,所以才有見解認為不限這三類,只要有應繼分前付的表示就應該歸扣Rebecca2022-04-21那可慘了,草民怎麼會知道這是應繼分前付呢www如果要放寬到實質認定,那這條就被架空了Related Posts突然想到一個憲法的問題110年律師(智)、司法官上榜心得這次國考可能再延期嗎?程怡老師法學大意版本選擇思法人的行政真的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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