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觀念釐清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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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請見諒)

ㄧ、
http://i.imgur.com/pvRuexj.jpg
因為課本最後的用語讓我有點混亂了
全部講解完後卻說與立法目的相違背
如果今天是在答題的話
是不是可以就寫到若B償還乙之債務後,得再依民法第281條向A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即可呢~
如果如課本所寫「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的話,那要怎麼樣才不會相違
背...還是說它最後的附註是在於若A耍賴不償還B的情況下?

二、
http://i.imgur.com/lpixh75.jpg
第三行粗體字那行到該段結束的句點
以上張圖片問題思考為例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不是說以繼承所得債務為限,負清償之責嗎QQ
假設A、B已依第1148-1第1項將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後,萬一還是無法全數償還債務人乙
的話,不足額也要就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嗎
這樣不是就不符合1148第2項的規定了QQ?

我已經盡可能表達的清晰一點了...
希望大家會看懂我的問題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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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6-26
一、應該是林秀雄老師見解,其主張1148-1應刪除,考試
時最後結論簡單提一下即可,林師認為與概括有限繼承相違
背,因為1148-1將兩年前贈與計入有限責任範圍,導致未
受贈與之人亦需就該債務連帶負責,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不
應該讓繼承人再從自己口袋掏錢出來還債,否則違反概括
有限繼承目的,林師認為刪掉後如果要保護債權人,依民法
詐害債權規定即可
Tom avatarTom2015-06-30
二、是阿,所以林師才主張違反概括有限責任,但1148-1
為了保護債權人,某種程度上使有限責任主義稍微讓步
Olive avatarOlive2015-06-30
感謝回答><!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7-03
受贈額仍應納入遺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