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 考試
By Sandy
at 2015-10-05T04:33
at 2015-10-05T04:3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njoy515 (enjoy)》之銘言:
: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
: 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果實成熟時,何人有收取權?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98年地特四等
: 答A甲
: 甲將土地出售給乙,同時約定甲保留就該土地上果樹之果實收取權,
: 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果實成熟時,甲欲收取之,丙拒絕。
: 試問該果實應歸屬於誰?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96年地特四等
: 答C丙
: 基於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乙又讓與第三人丙
,
: 如題目的二題 丙為土地所有人且為果樹所有權人
: 而甲乙之間訂立之契約,假設未移轉給丙之前,甲擁有實質上的天然孳息收取權,
: 若甲未向乙主張砍伐果樹,則果樹所有權仍屬乙。
: 今乙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丙則成為了土地所有人及果樹所有權人,
: 而基於債之相對性,甲無法向丙主張砍伐果樹之請求權,但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賠
。
: 所以我想說,類推債之相對性,甲亦無法向丙主張果實收取權,這樣對嗎?????
: 我的疑問是第一題 甲有收取權 (這大概是因為甲乙間訂立契約,但因債之相對性丙可
拒?
: 甲收取) 但丙也有收取權才對???????????
: 因丙是土地+果樹之所有人 且契約不是跟丙訂的 是甲乙間之契約
: 有人說丙要承擔乙的債務??? 為什麼要承擔???
: 那砍伐樹木的請求權為何不用承擔???
: 還是第一題只是再問債權????
: 因此我的疑問是丙是否也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 請大家幫我解答,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
: 有誤的話,也請各位多多指教@@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以下是小弟的想法跟大家討論看看:
一、這裡的爭點其實就是在這個收取權的
問題,所以先討論看看這個收取權的
性質為何,首先王師的書曾在物的章
節提到一則29年院字第1988號
解釋大意如下:
有一個農夫他想把他種的甘蔗拿去做
抵押,可是法官說依照第66條第2項
你的甘蔗還在土裡是土地的成分,跟
土地同屬一個物權,怎麼能單獨就甘
蔗做抵押權呢,不過我了解你的意思
啦,你其實是想等甘蔗收穫後,把甘
蔗做一個動產質權的預約吧,所以你
必須等甘蔗能收割了,把甘蔗移轉占
有給債權人就可以成立質權了。
由上可知,或許所謂的收取權在這裡
也是為了設定將來為用益物權的一種
預約。
二、而且就學理上來說,當遇到收取權競
合時,所有權人不見得能優先收取,
而是有一個順序如下:
(一)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實自落鄰地。
(二)用益物權人。
(三)所有權人。
三、將上開概念帶入這兩題的話結論如下:
(一)就第一題來說,甲要讓售土地予乙
卻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甘蔗將來之收取為一個預約,嗣後
乙又將土地售予給丙,丙取得土地
及甘蔗的所有權,即與甲產生收取
權的競合,依上述學理,甲得優先
收取,惟物權之對世性,甲不得直
接收割丙的甘蔗,應向預約之相對
人乙請求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然
事實上不影響甲仍為優先收取權人
。
(二)第二題剛好顛倒,其歸屬應是指所
有權而言,由上述可知,雖然甲與
乙有約定在先,但土地受讓與丙,
就是所有權人,與甲之收取權無涉
,就算甲得優先收取,亦不影響丙
為所有權人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一點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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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
: 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果實成熟時,何人有收取權?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98年地特四等
: 答A甲
: 甲將土地出售給乙,同時約定甲保留就該土地上果樹之果實收取權,
: 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果實成熟時,甲欲收取之,丙拒絕。
: 試問該果實應歸屬於誰?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96年地特四等
: 答C丙
: 基於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乙又讓與第三人丙
,
: 如題目的二題 丙為土地所有人且為果樹所有權人
: 而甲乙之間訂立之契約,假設未移轉給丙之前,甲擁有實質上的天然孳息收取權,
: 若甲未向乙主張砍伐果樹,則果樹所有權仍屬乙。
: 今乙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丙則成為了土地所有人及果樹所有權人,
: 而基於債之相對性,甲無法向丙主張砍伐果樹之請求權,但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賠
。
: 所以我想說,類推債之相對性,甲亦無法向丙主張果實收取權,這樣對嗎?????
: 我的疑問是第一題 甲有收取權 (這大概是因為甲乙間訂立契約,但因債之相對性丙可
拒?
: 甲收取) 但丙也有收取權才對???????????
: 因丙是土地+果樹之所有人 且契約不是跟丙訂的 是甲乙間之契約
: 有人說丙要承擔乙的債務??? 為什麼要承擔???
: 那砍伐樹木的請求權為何不用承擔???
: 還是第一題只是再問債權????
: 因此我的疑問是丙是否也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 請大家幫我解答,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
: 有誤的話,也請各位多多指教@@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以下是小弟的想法跟大家討論看看:
一、這裡的爭點其實就是在這個收取權的
問題,所以先討論看看這個收取權的
性質為何,首先王師的書曾在物的章
節提到一則29年院字第1988號
解釋大意如下:
有一個農夫他想把他種的甘蔗拿去做
抵押,可是法官說依照第66條第2項
你的甘蔗還在土裡是土地的成分,跟
土地同屬一個物權,怎麼能單獨就甘
蔗做抵押權呢,不過我了解你的意思
啦,你其實是想等甘蔗收穫後,把甘
蔗做一個動產質權的預約吧,所以你
必須等甘蔗能收割了,把甘蔗移轉占
有給債權人就可以成立質權了。
由上可知,或許所謂的收取權在這裡
也是為了設定將來為用益物權的一種
預約。
二、而且就學理上來說,當遇到收取權競
合時,所有權人不見得能優先收取,
而是有一個順序如下:
(一)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實自落鄰地。
(二)用益物權人。
(三)所有權人。
三、將上開概念帶入這兩題的話結論如下:
(一)就第一題來說,甲要讓售土地予乙
卻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甘蔗將來之收取為一個預約,嗣後
乙又將土地售予給丙,丙取得土地
及甘蔗的所有權,即與甲產生收取
權的競合,依上述學理,甲得優先
收取,惟物權之對世性,甲不得直
接收割丙的甘蔗,應向預約之相對
人乙請求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然
事實上不影響甲仍為優先收取權人
。
(二)第二題剛好顛倒,其歸屬應是指所
有權而言,由上述可知,雖然甲與
乙有約定在先,但土地受讓與丙,
就是所有權人,與甲之收取權無涉
,就算甲得優先收取,亦不影響丙
為所有權人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一點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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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5-10-09T04:26
at 2015-10-09T04:26
By Xanthe
at 2015-10-13T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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