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 考試
By Rachel
at 2015-10-05T15:06
at 2015-10-05T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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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討論的過程中,我認為答案已經浮現,
感謝各位的相互討論,以下依序說明,若有爭議再提出。
: 感謝指教,那我就再解釋一下我是怎麼想的:
: 一、之所以引述29年院字第1988號解釋,是因為該解釋的案例事實,
: 其實與本題相近,與本題差別只多了個丙,但似乎可以說明甲保
: 留果樹有點像附條件買賣,那如果說大家都認為收取權依該解釋
: 係一種債權的預約,那自然要把所有權跟收取權的觀念分開來看
: ,首先,我認為丙不是喪失收取權,而是跟甲有收取權的競合,
: 而收取權應該不是權利的類型,而是某種權利內的權能因此才有
這裡不對噢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 引述學理見解的說法,所以丙有所有權,只是影響甲不能跟丙請
: 求收取果樹分離後之權利,但甲有收取權這是事實,而不是糾結
: 在甲有無所有權的問題,畢竟該題只問收取權。
: 二、縱使提前分離,甲當然不能以用益物權人來請求,上開解釋已敘明
: 需移轉占有,擔保物權行為才能成立,用益物權亦同,此外也不是
: 地上權的問題,甲之收取權係預約債權而生的收取權跟物權的設定
: 不同,所以必須跟乙這個相對人,必須用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方
: 式,把果樹換一種形式還給甲而已。
甲最後沒辦法得到果樹,僅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是對的。
: 三、本人筆拙尚祈見諒,其實也不敢說這是我的見解,只是說要跟答案
: 兜得起來,我只能朝這個地方想。
: 推 enjoy515: 這篇論述的很清楚,感謝yuucomes看懂我的疑惑,我在提問 10/05 12:11
: → enjoy515: 時,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和你的看法相同,很感動有人 10/05 12:12
: → enjoy515: 看得懂我在講什麼,然後我注意到了這兩題不同的地方一 10/05 12:14
: → enjoy515: 個是保留果樹所有權,一個是保留果實收取權。這是我原 10/05 12:16
: → enjoy515: 本沒注意到的,不過應該不影響第一題的疑慮。 10/05 12:17
: → enjoy515: 然而第一題的果樹尚未分離前,果樹(土地之部分)屬於乙 10/05 12:22
: → enjoy515: 乙又將土地移轉於丙,丙應為土地所有人,果樹果實亦應 10/05 12:29
: → enjoy515: 歸屬丙,此為丙為何無收取權之疑義 10/05 12:31
: 推 enjoy515: 還有謝謝點出果樹不得單獨為物權標的這件事,我的提問一 10/05 12:40
: → enjoy515: 直說果樹所有權,可能誤導到大家。 10/05 12:40
: → enjoy515: (尚未分離前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10/05 12:42
: → enjoy515: (且為不動產之部分) 10/05 12:45
我看到原PO給我的推文後明白了
最後竟然是原PO自己發現答案哈哈
我再說更仔細一點: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推 jakf: 抱歉 我再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 → jakf: 我是認為甲若明確定義保留之意 對乙表示 這部分土地 我有種
: → jakf: 果樹 我不賣 其餘部分土地賣你 該地法律關係會形成甲乙共
: → jakf: 有 果樹所佔之土地自然仍為甲所有 丙僅繼受取得其餘土地之
: → jakf: 權利
你這樣是曲解題目意思,題目只說保留果樹,並沒說連土地一
起保留。就算甲打算把系爭土地分為兩塊,亦須依758重新登記
(果樹下土地為甲的、其他土地為乙的),否則不得對抗第三
人。
: : 我先說我的結論,我認為第一題答案是C而非A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 理由如下:
: : 一、甲向乙說我把土地所有權給你,我要保留那未分離的果樹,
: : 應為兩人之間的債權關係,不能對抗之後的丙,已如前述。
: : 二、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
: : 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 : ,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
: : 產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僅對於出賣
: : 人有砍伐樹木而請求交付果樹之請求權,在未與土地分離以前,
: : 並未取得果樹所有權(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參照)。
: : 三、按題示,果實為「成熟」時,一般而言,果實「熟透」後才
: : 會自果樹墜落分離,若僅為成熟,此乃分離前之狀態。
: : 四、關鍵應該在於甲能不能保有果樹的所有權,惟依民66第2項
: : 果樹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獨立的物(上述實務見解參照),亦即果
: : 樹和土地不能分開為讓與,故甲應不能單獨保留果樹所有權,土
: : 地和果樹所有人仍為丙,丙有收取權自不待言。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 : 五、退萬步言,若果實已分離,甲是否得主張對果實有用益物權
: : 而依民70第1項有收取權?仍應否定,無論是地上權或農育權,民
: : 836之2第2項「地上權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
: : 權850之9準用836之2第2項)。
: : 如果學姊有給我回覆並推翻我見解者,我會再發文。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
--
感謝各位的相互討論,以下依序說明,若有爭議再提出。
: 感謝指教,那我就再解釋一下我是怎麼想的:
: 一、之所以引述29年院字第1988號解釋,是因為該解釋的案例事實,
: 其實與本題相近,與本題差別只多了個丙,但似乎可以說明甲保
: 留果樹有點像附條件買賣,那如果說大家都認為收取權依該解釋
: 係一種債權的預約,那自然要把所有權跟收取權的觀念分開來看
: ,首先,我認為丙不是喪失收取權,而是跟甲有收取權的競合,
: 而收取權應該不是權利的類型,而是某種權利內的權能因此才有
這裡不對噢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 引述學理見解的說法,所以丙有所有權,只是影響甲不能跟丙請
: 求收取果樹分離後之權利,但甲有收取權這是事實,而不是糾結
: 在甲有無所有權的問題,畢竟該題只問收取權。
: 二、縱使提前分離,甲當然不能以用益物權人來請求,上開解釋已敘明
: 需移轉占有,擔保物權行為才能成立,用益物權亦同,此外也不是
: 地上權的問題,甲之收取權係預約債權而生的收取權跟物權的設定
: 不同,所以必須跟乙這個相對人,必須用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方
: 式,把果樹換一種形式還給甲而已。
甲最後沒辦法得到果樹,僅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是對的。
: 三、本人筆拙尚祈見諒,其實也不敢說這是我的見解,只是說要跟答案
: 兜得起來,我只能朝這個地方想。
: 推 enjoy515: 這篇論述的很清楚,感謝yuucomes看懂我的疑惑,我在提問 10/05 12:11
: → enjoy515: 時,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和你的看法相同,很感動有人 10/05 12:12
: → enjoy515: 看得懂我在講什麼,然後我注意到了這兩題不同的地方一 10/05 12:14
: → enjoy515: 個是保留果樹所有權,一個是保留果實收取權。這是我原 10/05 12:16
: → enjoy515: 本沒注意到的,不過應該不影響第一題的疑慮。 10/05 12:17
: → enjoy515: 然而第一題的果樹尚未分離前,果樹(土地之部分)屬於乙 10/05 12:22
: → enjoy515: 乙又將土地移轉於丙,丙應為土地所有人,果樹果實亦應 10/05 12:29
: → enjoy515: 歸屬丙,此為丙為何無收取權之疑義 10/05 12:31
: 推 enjoy515: 還有謝謝點出果樹不得單獨為物權標的這件事,我的提問一 10/05 12:40
: → enjoy515: 直說果樹所有權,可能誤導到大家。 10/05 12:40
: → enjoy515: (尚未分離前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10/05 12:42
: → enjoy515: (且為不動產之部分) 10/05 12:45
我看到原PO給我的推文後明白了
最後竟然是原PO自己發現答案哈哈
我再說更仔細一點: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推 jakf: 抱歉 我再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 → jakf: 我是認為甲若明確定義保留之意 對乙表示 這部分土地 我有種
: → jakf: 果樹 我不賣 其餘部分土地賣你 該地法律關係會形成甲乙共
: → jakf: 有 果樹所佔之土地自然仍為甲所有 丙僅繼受取得其餘土地之
: → jakf: 權利
你這樣是曲解題目意思,題目只說保留果樹,並沒說連土地一
起保留。就算甲打算把系爭土地分為兩塊,亦須依758重新登記
(果樹下土地為甲的、其他土地為乙的),否則不得對抗第三
人。
: : 我先說我的結論,我認為第一題答案是C而非A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 理由如下:
: : 一、甲向乙說我把土地所有權給你,我要保留那未分離的果樹,
: : 應為兩人之間的債權關係,不能對抗之後的丙,已如前述。
: : 二、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
: : 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 : ,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
: : 產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僅對於出賣
: : 人有砍伐樹木而請求交付果樹之請求權,在未與土地分離以前,
: : 並未取得果樹所有權(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參照)。
: : 三、按題示,果實為「成熟」時,一般而言,果實「熟透」後才
: : 會自果樹墜落分離,若僅為成熟,此乃分離前之狀態。
: : 四、關鍵應該在於甲能不能保有果樹的所有權,惟依民66第2項
: : 果樹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獨立的物(上述實務見解參照),亦即果
: : 樹和土地不能分開為讓與,故甲應不能單獨保留果樹所有權,土
: : 地和果樹所有人仍為丙,丙有收取權自不待言。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 : 五、退萬步言,若果實已分離,甲是否得主張對果實有用益物權
: : 而依民70第1項有收取權?仍應否定,無論是地上權或農育權,民
: : 836之2第2項「地上權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
: : 權850之9準用836之2第2項)。
: : 如果學姊有給我回覆並推翻我見解者,我會再發文。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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