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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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有道是:認真就輸了。


我的意思是,原則上我們做題目練習,當然不能囫圇吞棗不求甚解,最好是實事求是,把

自己不懂的地方全部弄懂,不要自欺欺人,這才是成功之道。然而問題是,有時候如果題

目(答案)本身真的有問題,我們卻過度鑽牛角尖,為了迎合所謂的「解答」,而勉強去

做偏離理論邏輯的解釋,最終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自我的體系崩壞,不可不慎。


只是,到底什麼時候該「認真」,什麼時候不該太認真,其間的拿捏也是一門學問,多和

人討論是個方法,畢竟真理越辯越明,除此之外,我的建議是務必要在心裡堅守某些「絕

對的」原理原則,切勿輕易動搖之。


此篇的兩個問題,其實我覺得yuu大的第一篇回文寫得不錯,只是不懂為何事後又變更見

解了呢,而變更後的論述反而顯現更多論理上的瑕疵。





: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這裡想請教yuu大,所謂「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係出自何著作或哪位老

師(不管是學校或補教)的論述呢?因為我不曾聽聞此說法,如果y大方便提供資料,我

將十分感激。此外,「…債權,為權利無誤。」這個部分,我也有些疑問,不知你此處的

「權利」所指為何,是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嗎?或是其他定義?


據我所知,天然孳息收取權,有基於物權關係而生,有基於債權關係而生,亦有基於身分

關係而生者,其法律性質不一而足,須依個案而定,似難謂其必為債權之性質。以「乙於

甲之A土地設定地上權,並種植果樹」為例,將來果實之收取權當歸屬於地上權人乙,而

此處乙的天然孳息收取權,難道只能對甲主張嗎?應該並非如此,而就70條1項「有收取

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文義觀之,它應該更像

「絕對權」才是。至於A地嗣後由丙拍得,乙得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實為地上

權)嗎?如法院依866條於拍賣前除去乙之地上權,則以當然不得對丙主張之,這不是因

為「收取權為債權而具相對性」,而係因乙以喪失其收取權的權利本源,即地上權。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甲此處得向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基礎,並非70條1項,而是基於甲乙間的契約關

係。實在說,本條項真不是「對於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請求權基礎」,要不得以此條項「主

張天然孳息收取權」,yuu大或許對條文有所誤解?!條文的構成主體就已是「有天然孳

息收取權之人」了,如果再以本條項「主張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則將陷入套套邏輯的迴

圈裡面。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那麼我想請問,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呢?想此應無庸贅言。yuu大不也在前面

某篇文中肯定了收取權順序(其中當然包含所有權人)?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依此段論述,其意應指「丙雖無收取權但卻『享有』果實的所有權」?那麼丙擁有

果實所有權的法律基礎又為何呢?


Yuu大,恕我直言,「丙有收取權」才是正確的,因為丙為土地所有權人,與甲又無契約

關係,而你變更後的「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就文字內容

而言實為對於「收取權」定義的認識上有所不清。謂收取權者,係指「就與原物分離之天

然孳息有收穫取得之權」,其「取得」當然是得到其所有權,你說甲有「收取權」而果實

最終卻「歸屬於丙」,果真如此,那麼甲所有的實非「收取權」,而係「收割權」也。




: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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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實在就是我一開始所提「認真就輸了」那種題目,要馬題目有問題,要馬答案有問題

,本題答案為A的最可能解釋,就是「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此句,其中「轉售」並未

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如此丙尚非土地所有權人,自非果樹(土地之部分)所有權人

,而無收取權;而乙雖為土地所有權人,但甲得基於與乙之間的契約主張其對果實之收取

權。


但,96年題目「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按照答案來看「轉售」卻解為已為移轉登記

,僅僅時隔兩年,如果同樣的語句卻有不同解釋,實在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啊。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答案有問題,即正解應為C,至於選C的法理論述,yuu大的第1篇回文已

經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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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15-10-08
感謝你的提點,我覺得應該沒有必要再發一篇文,簡單推
文回應你的問題即可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10-10
首先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性質出自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46
頁下方引注2
Puput avatarPuput2015-10-13
王老師引用32年的判例,並說此判例認為收取權僅具債權
性質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10-17
我說債權是權利並不一定代表它是絕對權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10-17
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應f大的說法,債權非權能這種比較沒有
學理依據的說法,而依據一般學理債權應比較偏向請求權
Puput avatarPuput2015-10-21
不論是債權或物權都可以概括的說是權利對吧
Doris avatarDoris2015-10-26
據我所知...那段並沒有錯,我沒有否定基於物權而生的天
然孳息收取權有對世效力(最新一篇文有提及)
Hedwig avatarHedwig2015-10-30
70條第1項應不是請求權基礎這點沒錯
Leila avatarLeila2015-10-31
我的第七行修正為「債權是權利並不是說它是絕對權」
Xanthe avatarXanthe2015-11-04
至於最後的問題,丙「究竟」有無收取權?
Sandy avatarSandy2015-11-09
我的想法是果實屬於丙的是因為丙表彰他的所有權而取得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5-11-12
並不是他一定要對誰主張。「收取權」三字就文字上容易
Damian avatarDamian2015-11-16
產生太多誤會。
Thomas avatarThomas2015-11-18
而甲有收取權不見得代表他能夠實現他的權利,我想民法
上也有很多狀況是有權利而無法主張的,此題就是不能對抗
第三人丙的情形。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11-20
你的未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一種解法沒有錯
Steve avatarSteve2015-11-22
昨天我律師學長說可能也可以擴張題意用425處理
Susan avatarSusan2015-11-24
但無論如何,這都是因為題意不清導致的諸多想法混戰
Jacob avatarJacob2015-11-25
應該是沒有必要繼續鑽繼去探討
Isla avatarIsla2015-11-26
大家這幾篇下來的想法都可以留下供其他板友參考
Andrew avatarAndrew2015-11-27
用手機推文、分次回覆,排版很亂請見諒
Jacob avatarJacob2015-11-27
前幾行有權利而無法「主張」更正成「實現」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12-02
最後要補充的是,為了這題我還特地去查答案到底是不是A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2-02
結果官方答案還真的是A,不曉得當初有沒有一番混戰
Freda avatarFreda2015-12-04
題目是「上帝事實」,一般來說不必再作其他的假設或檢驗
其是否為真實。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12-04
審判時法院須「認事用法」,但在考試時,考生不必對認定
Delia avatarDelia2015-12-08
事實部分作推敲,只須對適用法律部分為解答即可。
Susan avatarSusan2015-12-09
Perf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