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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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人員考試 民法概要


若甲肉品加工製造公司(下稱甲公司)董事乙,代表甲公司出貨一批予丙。然乙
不僅在包裝上有所疏失,且有偷工減料情事,致丙所收受的該批產品有重大瑕疵,
因此損失慘重。試問:丙可否請求董事乙為此事負責?




請問這題董事乙有構成侵權行為嗎?

這題丙可否用184前段主張董事乙為此事負責呢?

先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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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7-05
為什麼不是用不完全給付而是用侵權呢..
Liam avatarLiam2015-07-07
你應該是看到民法28條的董事侵權責任所以才從184想?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07-11
題目問向董事請求吧~契約關係只成立在公司跟丙之間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5-07-14
丙的損害是債權 契約上損害 一般不太承認可以用184求償
Lily avatarLily2015-07-15
91年之後實務見解變成董事不用為公司負契約責任了
Carol avatarCarol2015-07-15
1.無契約責任,乙非契約相對人。2.無侵權責任,因未移轉
所有權前已有瑕疵。3.本題丙無任何請求權基礎向乙求償。
Isla avatarIsla2015-07-19
抱歉,有民法28
Robert avatarRobert2015-07-21
不過立於我2.的說法,民28也怪怪
Kyle avatarKyle2015-07-25
多數見解認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不能類推適用民28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7-28
謝謝樓上各位 當初是想到民法28跟184條 但覺得似乎不符合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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