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乙女未婚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生一子丁,其後又懷胎兩個月。經人介紹與
知情的甲男結婚。婚後,甲認領丁,七個月後乙又生下一子戊。不久,
甲、乙離婚,乙與丙男結婚。試問:甲與丁、戊在法律上為何種關係?
丙與丁、戊在法律上為何種關係?
這題我想問的是,為什麼題目敘述會用甲認領丁?他們之間沒有生父跟
非婚生子女的關係阿,只能走收養一途吧!
問題2:先想請問一下,假如後母未收養配偶的子女,那子女與後母只成立直系
姻親一親等,收養後就成立直系血親一親等嗎?如果是這樣,以下這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甲之兄,A為丙之子。丁為乙之兄,B為丁之女。
甲、乙共同收養A,是否可行?A與B結婚是否可行?
想問第2個問號,A與B可結婚沒問題。但原因是因為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的關係
嗎?這樣的解法對嗎?但又覺得有點奇怪,假設甲今天沒生孩子,在路上
收養了路人A與路人B,AB就變成了2親等旁系血親,所以不能結婚。兩個毫
無血緣關係的人不能結婚,反倒看問題2中的AB還比較親一點,卻可以結婚
,這樣的立法例不是很怪,請版上的大大解答一下吧,是我哪裡搞錯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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