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婚生子女之否認 - 考試
By Elma
at 2007-11-12T01:25
at 2007-11-12T01: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sowu (soso)》之銘言:
: 依照民法1063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 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 後二年內為之。
: 若甲乙於婚姻關係存序中生下丁,但後來甲發現丁為乙丙通姦所生,
: 甲於超過1063條所規定的兩年期間才提出否認之訴:
: 1.法院若受理應該如何判?還是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民法第1063條之立法目的,本即為維持身分關係安定性而設,
根據96.5.23修正之新條文(第1063條第3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原則上,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程序要件之前提下,法院仍會受理本案,
→因此,依民法第1036條第3項,受訴法院會以本案之夫(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時,
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附言者,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一旦經過後,形成權即告消滅,
當事人(即本案被告乙、丁)縱不加以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為裁判之資料。
: 2.若真的有客觀事實證明甲非乙之生父,但因超過2年就真的無法切斷甲丁之關係嗎?
→綜上,本案之夫(甲)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因除斥期間經過,
縱提起之,亦必受敗訴判決,駁回其請求。
→此時,該訴若敗訴判決確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96條準用第582條,
則因判決效力對世效之故,即生對世的確定父子間婚生關係之效果,
故往昔的實務見解則認為:此時無論任何人均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而
否定他人(包括子女本身)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23上3473例、75台上2071例)。
→然而,釋字第587號中,以「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
而認子女縱於上開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甲夫)敗訴確定後,仍得起訴加以否認之,
對此,就子女之部分推翻以往所認此父子關係確認之絕對性,
→因此,就96.5.23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3項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
亦一併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中,兒童有儘可能知道誰是其真實父母之權利,
→是以,新增:「婚生否認之訴,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以保障其(本案丁)權益。
PS:至於就上開釋字第587號解釋,及新修民法第1063條規定觀之,
因涉及婚姻安定及家庭和諧,丁之真實生父丙亦無法起訴否認甲、丁間之父子關係,
此部分則維持與往昔實務一致見解,併予指明。
--
幸福 遙不可及
--
: 依照民法1063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 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 後二年內為之。
: 若甲乙於婚姻關係存序中生下丁,但後來甲發現丁為乙丙通姦所生,
: 甲於超過1063條所規定的兩年期間才提出否認之訴:
: 1.法院若受理應該如何判?還是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民法第1063條之立法目的,本即為維持身分關係安定性而設,
根據96.5.23修正之新條文(第1063條第3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原則上,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程序要件之前提下,法院仍會受理本案,
→因此,依民法第1036條第3項,受訴法院會以本案之夫(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時,
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附言者,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一旦經過後,形成權即告消滅,
當事人(即本案被告乙、丁)縱不加以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為裁判之資料。
: 2.若真的有客觀事實證明甲非乙之生父,但因超過2年就真的無法切斷甲丁之關係嗎?
→綜上,本案之夫(甲)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因除斥期間經過,
縱提起之,亦必受敗訴判決,駁回其請求。
→此時,該訴若敗訴判決確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96條準用第582條,
則因判決效力對世效之故,即生對世的確定父子間婚生關係之效果,
故往昔的實務見解則認為:此時無論任何人均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而
否定他人(包括子女本身)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23上3473例、75台上2071例)。
→然而,釋字第587號中,以「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
而認子女縱於上開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甲夫)敗訴確定後,仍得起訴加以否認之,
對此,就子女之部分推翻以往所認此父子關係確認之絕對性,
→因此,就96.5.23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3項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
亦一併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中,兒童有儘可能知道誰是其真實父母之權利,
→是以,新增:「婚生否認之訴,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以保障其(本案丁)權益。
PS:至於就上開釋字第587號解釋,及新修民法第1063條規定觀之,
因涉及婚姻安定及家庭和諧,丁之真實生父丙亦無法起訴否認甲、丁間之父子關係,
此部分則維持與往昔實務一致見解,併予指明。
--
幸福 遙不可及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Kyle
at 2007-11-16T04:51
at 2007-11-16T04:51
By Emma
at 2007-11-17T07:59
at 2007-11-17T07:59
By Vanessa
at 2007-11-21T14:44
at 2007-11-21T14:44
Related Posts
96年律師司法官準備心得(2)
By Emma
at 2007-11-12T01:09
at 2007-11-12T01:09
司法官、律師函授準備方式經驗談(二)
By Edward Lewis
at 2007-11-12T00:10
at 2007-11-12T00:10
96年司法官口試試題
By Agnes
at 2007-11-11T11:18
at 2007-11-11T11:18
96年律師司法官準備心得(1)
By William
at 2007-11-10T13:14
at 2007-11-10T13:14
5分鐘談國家考試準備方式-以律師為例
By Hamiltion
at 2007-11-10T08:12
at 2007-11-10T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