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連帶債務內部求償問題 - 考試
By Vanessa
at 2016-05-28T20:05
at 2016-05-28T20: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vage7990 (QQ)》之銘言:
: 設A、B、C三人對甲負連帶債務30萬元,內部分擔比例1:1:1。
: 今A以25萬元土地清償30萬元債務,則A對其他B、C如何行使內部求償權?
: 看書僅僅只寫應視債權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債務或全體債務而定。個人的想法是:
: 一、僅免除A債務:
: 依民法276條第1項,BC僅就A應分擔部分10萬元免責,故仍須負擔30萬元-10萬元等於
: 20萬元的連帶債務,惟債權人甲已得25萬元給付,故BC僅需負擔30萬-25萬等於5萬元的連
: 帶債務。
: 假設BC各負擔2.5萬元清償連帶債務,A得就自己超過應負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
: 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10萬元、C10萬元。
: 二、免除全部債務:
: 這邊有2種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確的,第一是內部分擔比例是以30萬元平均各10
: 萬元,第二是以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一)內部分擔比例是30萬元平均各10萬元:
: A以超過應分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7.5萬元、C7.5萬元
: (二)內部分擔比例是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中間過程略
: 最終實際負擔ABC各3分之25萬元
: 想請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確?還是有什麼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條第1項免除債務有包含該
: 特定債務人部分給付後再免除這種情形嗎?還請不吝指教
我是不知道那是哪本書啦,這樣寫非常詭異。按代物清償是以他項給付代替原給付以消滅
債務之要物契約,至於他項給付與原給付之價值高低在所不論。就本案而言,A以價值25
萬元之土地為代物清償,其所消滅之金錢債務金額在30萬元內皆有可能,且無論是否高於
25萬元。而如果題目沒有特別指明,我會認為是消滅"全部"債務。
此時,就外部關係而言形同A給付甲30萬元,連帶債務消滅,B及C均免其責任。A就B
與C應分擔額各10萬元的部分,得向該二人請求償還(民法第274條與第281條第1項)。
故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25-10-10=5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5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5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5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5/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0*:10**:10
* 25+(5/3)-(25/3)-(25/3)=10
**(5/3)+(25/3)=10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0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10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0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0/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5*:10**:10
* 25+(10/3)-(20/3)-(20/3)=15
**(10/3)+(20/3)=10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結論: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為代物清償不會影響到其他債務人之分擔額,
代物清償的利益與損失均由該人承受。
會牽涉到免除,必然是代物清償沒有消滅全部的金錢債務,而就剩下的部分債權人為免除
之單獨意思表示,縮減了連帶債務的範圍,這件事與代物清償核屬二事,應分別以觀。
以上面第二種情形(代物清償消滅25萬之金錢債務)而論,如果剩下5萬元的債務甲行使免
除,則會就其免除的意思是針對A或是ABC全體而定。
如果是針對A,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5:10:10,A為代物清償後,就
他二人應分擔額(各10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如果是針對全體,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25/3:25/3:25/3,A為代物清
償後,就他二人應分擔額(各25/3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25/3:25/3:25/3
以上是個人淺見,望不吝賜教。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 設A、B、C三人對甲負連帶債務30萬元,內部分擔比例1:1:1。
: 今A以25萬元土地清償30萬元債務,則A對其他B、C如何行使內部求償權?
: 看書僅僅只寫應視債權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債務或全體債務而定。個人的想法是:
: 一、僅免除A債務:
: 依民法276條第1項,BC僅就A應分擔部分10萬元免責,故仍須負擔30萬元-10萬元等於
: 20萬元的連帶債務,惟債權人甲已得25萬元給付,故BC僅需負擔30萬-25萬等於5萬元的連
: 帶債務。
: 假設BC各負擔2.5萬元清償連帶債務,A得就自己超過應負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
: 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10萬元、C10萬元。
: 二、免除全部債務:
: 這邊有2種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確的,第一是內部分擔比例是以30萬元平均各10
: 萬元,第二是以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一)內部分擔比例是30萬元平均各10萬元:
: A以超過應分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7.5萬元、C7.5萬元
: (二)內部分擔比例是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 中間過程略
: 最終實際負擔ABC各3分之25萬元
: 想請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確?還是有什麼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條第1項免除債務有包含該
: 特定債務人部分給付後再免除這種情形嗎?還請不吝指教
我是不知道那是哪本書啦,這樣寫非常詭異。按代物清償是以他項給付代替原給付以消滅
債務之要物契約,至於他項給付與原給付之價值高低在所不論。就本案而言,A以價值25
萬元之土地為代物清償,其所消滅之金錢債務金額在30萬元內皆有可能,且無論是否高於
25萬元。而如果題目沒有特別指明,我會認為是消滅"全部"債務。
此時,就外部關係而言形同A給付甲30萬元,連帶債務消滅,B及C均免其責任。A就B
與C應分擔額各10萬元的部分,得向該二人請求償還(民法第274條與第281條第1項)。
故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25-10-10=5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5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5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5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5/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0*:10**:10
* 25+(5/3)-(25/3)-(25/3)=10
**(5/3)+(25/3)=10
假設今天代物清償的額度是20萬元,則甲對於A、B、C仍得同時或先後請求10萬元,而
A就免責部分(20萬元)得向B及C各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即各20/3萬元。
理論上最後分擔金額將為A:B:C=15*:10**:10
* 25+(10/3)-(20/3)-(20/3)=15
**(10/3)+(20/3)=10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結論: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為代物清償不會影響到其他債務人之分擔額,
代物清償的利益與損失均由該人承受。
會牽涉到免除,必然是代物清償沒有消滅全部的金錢債務,而就剩下的部分債權人為免除
之單獨意思表示,縮減了連帶債務的範圍,這件事與代物清償核屬二事,應分別以觀。
以上面第二種情形(代物清償消滅25萬之金錢債務)而論,如果剩下5萬元的債務甲行使免
除,則會就其免除的意思是針對A或是ABC全體而定。
如果是針對A,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5:10:10,A為代物清償後,就
他二人應分擔額(各10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5:10:10
如果是針對全體,則對外債務減為25萬元,內部分擔額為25/3:25/3:25/3,A為代物清
償後,就他二人應分擔額(各25/3萬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們請求。
此時最終分擔金額為A:B:C=25/3:25/3:25/3
以上是個人淺見,望不吝賜教。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Wallis
at 2016-06-02T04:23
at 2016-06-02T04:23
By Eartha
at 2016-06-03T08:24
at 2016-06-03T08:24
By Steve
at 2016-06-06T21:29
at 2016-06-06T21:29
By Joe
at 2016-06-06T22:33
at 2016-06-06T22:33
By Brianna
at 2016-06-10T03:31
at 2016-06-10T03:31
By Edith
at 2016-06-13T06:04
at 2016-06-13T06:04
By Catherine
at 2016-06-14T05:04
at 2016-06-14T05:04
By Suhail Hany
at 2016-06-15T14:51
at 2016-06-15T14:51
Related Posts
金榜函授DVD還是雲端較優?
By Hamiltion
at 2016-05-28T19:47
at 2016-05-28T19:47
初學者會計學-國營考試
By Charlotte
at 2016-05-28T19:25
at 2016-05-28T19:25
電子學 差動放大器
By Barb Cronin
at 2016-05-28T18:38
at 2016-05-28T18:38
098地特四等-電工機械概要
By Noah
at 2016-05-28T17:46
at 2016-05-28T17:46
後中醫雜書
By Andrew
at 2016-05-28T17:18
at 2016-05-28T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