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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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總條件與期限下面的主題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關於其效力目前看到有三說
(主要參考高X李律師民總)

1.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ex.票據),
否則法律行為及該附款皆全部無效 (施啟揚老師)

2.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該附款無效

3. 依法律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第111條定效 (王澤鑑老師)

(1)法律行為可與條件分開-法律行為有效 附款無效

ex.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亦願離婚
則法律行為有效

(2)法律行為不可與條件分開-法律行為與附款皆無效

ex.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則不離婚
則離婚協議與該給付金錢之條件皆為無效


看起來好像採3會比較好,
可是總覺得書上3.-(1)那個例子怪怪的難以理解

離婚協議以金錢給付為條件違反公序良俗
其本身性質應該就是禁止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了

如果可以依當事人意思而改變法律行為的定效
不就容易使法律行為陷於不安定的狀態

其次同樣是"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似乎難以探詢當事人的意思是(1)還是(2)
而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似乎通常是(2)吧 XD

這邊理解有點卡住,請教一下各位高手的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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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5-20
協議離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應該要做個別認定才能解釋的出
是否得以附條件吧
Olga avatarOlga2016-05-24
看過有判法是視為贍養費 XDDD
Noah avatarNoah2016-05-26
很多給付金錢後離婚的啊 難道都無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