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254條判決效力擴張於第三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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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許士宦老師針對在
"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物的受讓人,受原訴訟判決效力所及,
僅指受讓人不得再爭執原訴訟當事人間已確定之法律關係,
不代表受讓人本身的權利被遮斷。"

這意思是指受讓人只受到既判力爭點效的拘束嗎?
所以假如甲與乙成立土地買賣契約,
乙是土地所有人卻拒絕辦理過戶並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給丙。
如果本案判決甲勝訴,判決效力及於丙,
甲再向丙提起後訴,丙受前訴判決拘束的只是不能否認甲乙間確實有買賣契約,
但丙仍可以向甲主張自己已取得所有權。
這樣理解對嗎?


那麼若是丙在前訴,曾經受告知參與訴訟卻未參加,所受的判決效力有差別嗎?

有點弄不清楚所謂受讓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到底是什麼...

是爭點效、遮斷效、還是執行力也包括呢?

感謝大家能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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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4-04-16
既判力執行力全都及於丙,
視程序有無瑕疵來允許丙另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或是丙有善意取得可提異議之訴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4-20
補充樓上,而所謂的有無瑕疵就是有無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
Jacky avatarJacky2014-04-21
是前就是通知第三人使它進入程序當中,是後就是在沒事前
障的情況下 賦予他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權利
Hedy avatarHedy2014-04-22
是指丙受甲,乙判決既判力所及,丙不得爭執甲對乙的
土地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丙仍然可以於後訴中爭執甲對
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ex丙得抗辯其善意取得)
Iris avatarIris2014-04-23
看錯了,是不能爭執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