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既判力主觀範圍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

我們知道民訴法上針對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有分為區分說跟不區分說


區分說以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為代表,不區分說則為邱派學說

小弟想請問,我在書上有看到

假設甲對乙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

再訴訟係屬中,乙將該物轉讓給善意之丙

依照不區分說,甲仍可主張丙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為此僅代表丙不得爭執甲乙間之關係,不及於甲是否對丙有請求權


我想問

這種效力是只有不區分說採行,還是區分說中所謂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僅指不得爭執原判決當事人間之關係?

--

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5-07-13
首先,這個例子討論的是善意取得,涉及的應該是
96年台抗字第47號裁定,而非61台再186。
Regina avatarRegina2015-07-17
再者,沈老師並未採不區分說,但反對96台抗47,邱派
Kama avatarKama2015-07-19
老師們在此問題上採取的立場並非全是區分或不區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07-21
然後針對您的問題,區分和不區分差異主要是主觀範圍
而非客觀範圍。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07-23
推樓上助教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7-26
採不區分的是許老師吧
Lauren avatarLauren2015-07-27
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