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的合夥訴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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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一下我的解讀對不對
依66年第9次決議是說除非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才可以同列合夥人為被告 。
但是97台上2083是認為足不足清償只是合夥人連帶債務有無發生 , 與可不可以同列被告是兩回事 。

這樣解讀對嗎?因為看那判決不知為何看的有點不太能理解在說什麼囧
而且該判決似乎是說原告可以選擇以全體合夥人或合夥事業為被告 ,不再受限於合夥人連帶債務責任發生沒 …?
那考試要採哪個呢?還是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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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4-24
基本上看久了 你就會發現 最高法院採台大派見解的都出
Elma avatarElma2014-04-25
自同一庭 那一庭的判決字號我都要特別背..
Ula avatarUla2014-04-29
1、合夥=非法人團體故可為原被告40條3三項。2、合夥人vs
Adele avatarAdele2014-05-03
2、合夥人vs合夥團體—訴訟擔當。
Joe avatarJoe2014-05-07
3、判決執行力—合夥團體不足清償時始對合夥人財產執行
一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