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約可以哪時走人阿 - 離職
By Lily
at 2008-02-18T22:32
at 2008-02-18T22: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lorara (芙蘿拉拉)》之銘言:
: 不好意思喔 問各位姊妹一件事
: 我想辭職 想要快點離開
: 當初公司沒有跟我簽任合約啦
: 我朋友跟我說那我就可以馬上走也沒關係
: 反正當初公司也沒有書面讓我簽訂
: 我可以這樣任性嗎......我很想任性
: 因為公司很機車 我超生氣
: 那假如公司說不行 要我多久後(ex:一個月)才可以走
: 不然就扣我薪水什麼的
: 這樣對嗎???他們應該不能這樣做吧
員工提出離職,需要依照法令規定來走喔~~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為原PO沒有說明目前公司的工作年資
所以只能請你自行參考
原則上公司不得無故扣你薪水
離職後領到薪水一定要確認薪資內容
如真被亂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開始新婚生活
迎接小生命誕生囉~~
http://tw.myblog.yahoo.com/kissfish-wen
--
: 不好意思喔 問各位姊妹一件事
: 我想辭職 想要快點離開
: 當初公司沒有跟我簽任合約啦
: 我朋友跟我說那我就可以馬上走也沒關係
: 反正當初公司也沒有書面讓我簽訂
: 我可以這樣任性嗎......我很想任性
: 因為公司很機車 我超生氣
: 那假如公司說不行 要我多久後(ex:一個月)才可以走
: 不然就扣我薪水什麼的
: 這樣對嗎???他們應該不能這樣做吧
員工提出離職,需要依照法令規定來走喔~~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為原PO沒有說明目前公司的工作年資
所以只能請你自行參考
原則上公司不得無故扣你薪水
離職後領到薪水一定要確認薪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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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08-02-21T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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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2-22T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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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2-23T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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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8-02-25T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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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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