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版友針對之前的討論串回文(現已刪除),大意是說
身為考生就該認份,不要怨天尤人,考不上就是自己實力不足,
遇到不會的就是自己讀得不夠廣...。
坦白說,就某個角度而言,我同意這樣的看法。甚至應該說,
我本身就有類似的心態。這或許是東亞的儒家文化圈所共同的
一種社會性格,亦即對於權威(政府、官員、老闆、上級、父
母、老師...)的順服性。好的一面來說,那是「堅毅」、「
賢良」,壞的方面來看,就是常被批評的所謂「奴性」。我個
人認為,對於這種人格特質,不能一概而論去評價它是好或不
好,而應該就個別事物判斷。
其實我不是這一次考試的考生(我的目標在明年考試),也就
是我並非本次的「受害者」,而且說實在的,若我是自己遇到
這種狀況,我也會默默地吞下去,告訴自己是自己努力不夠,
要求自己再接再厲,成功的日子遲早會來。
這次的事件讓我真正憤怒的,是早先版友PO的那封考選部回函,
那種目中無人,那種權利傲慢,那種得了便宜還賣乖,你能奈
我何的態度,只能說是可忍,孰不可忍。對我來說,你在高位,
你有權力,你是規則的制定者,你要怎麼操縱、怎麼擺弄,我
都無話可說,既然我是需求者,我就會想辦法配合,別人可以
我也沒道理不行(奴性真的很強!)但是只有一件事是我無法
讓步的,那就是我的尊嚴。你可以給我不平等待遇,你可以欺
壓我,可以自己惡搞,但是你不能踐踏我的尊嚴,一旦你這麼
做,那我只有反抗一途。
我不是這次考試的直接受害者,或許我自己要考的時候,未必
會遇到這種狀況,甚至可能遇到對我有利的「獨門暗器」,或
許有利不利都只是運氣問題,但這些都不是我關注的。
只在於我也是屬於社會中無權力者的一份子,面對政府的這種
態度,我憤怒了。
我在禮拜六寄出信,今天下午收到回函,行政效率算頗高,內
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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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先生/女士您好:
一、相似來信內容,前經轉本部高普考試司說明如下:
台端所陳民事訴訟法試題爭議乙節,業有應考人就該科目提出試題疑義在案,
本部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由民刑法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召開會議研商之,台端意見亦將併請與會委員參考。
二、感謝關心考政,謹致謝忱,來函意見錄案轉本部高普考試司參考。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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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此函的翻譯是:一、同樣的問題有人反應過囉,不多說明嘿。二、打這
麼多字辛苦囉。
簡單講就是一個字:皮。
對於人民的疑問,先是以傲慢不負責任的態度,隨意敷衍(意者請爬文參看
考選部前封回函),發現對方窮追不捨,乾脆直接賴皮無視,這就是我們當
今的政府。
之前已經說過,對這件事我不會善罷干休,至少目前還不是我罷手的時候,
我還會再思考一些續行的手段,就算是蚍蜉撼樹,我也在所不辭。我也想請
版友提供我一些意見,集思廣益看看還能做些什麼,甚至可以的話,也請有
和我一樣的「憤怒」的人,不管妳是直接受害者、間接受害者、潛在受害者、
或單純打抱不平者,也寄信去反應,溝通建議也好、論辯挑戰也好、斥罵洩
憤也罷,總之要讓「他們」知道,這件事情有其嚴重性,不是他們可以敷衍
了事的。
(以下是我之前稍做修正後寄出的信,有興趣的版友再看看就好,不然的話這
邊就可以en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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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日昨考友去函,反應關於本年度高考三級法制民訴科考題,有惡意之獨門暗器出題現象,
並有洩題獨厚特定考生族群弊端之嫌,已獲貴部回覆,並經考友於網路上公開,以解眾惑
,敝人固非原問之作者,亦先對貴部之惠予函覆,在此致謝。
惟,再覽貴部覆函,敝人不遄,以為其內容不僅未釋群疑,更有敷衍卸責,避重就輕之嫌
,說明如下:
一、
回函提及「第3小題窮盡原則,政大法研所試題雖有列考,惟該小題係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222條第1項全辯論意旨之意義,並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各教科書及
實務對此均有所論述,無涉個人學說問題。」
此答之思維邏輯,真使人嘆為觀止也,若依此見,則國考中長久以來眾所詬病之所謂「獨
門暗器」,竟將不復存在,不僅現在無之,過去也不曾有,未來更不會有之,因不論是通
識抑或獨見,都是在闡釋法典之條文法理,意即任何一位出題學者,都可以其自創之獨家
詞彙入題,因其皆屬「對條文之闡釋」!以民法角度觀之,儼如一「脫法行為」。貴部無
視事實,竟以此等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之方式作答人民疑問,不僅低估人民智慧,更盡顯
傲慢,令人萬分遺憾。
按法律類科的所謂「獨門暗器」出題,概可分為「見解式」與「定義式」,雖二者皆屬破
壞典試公平與取才目的之命題方式,概不可取,惟其仍有本質上之差異,對於前一類型,
考生縱非出題者門下或其著作讀者,憑藉原有的法學素養與思辯能力,仍或可對於出題者
所欲之解答推得一二,以求高分;後者則為單純之名詞解釋題(如本次之爭議題目),全
無自題旨推求應用之機會,此種出題方式毫無專業鑑別度可言,其所能揀取者,而僅僅是
「適巧、有幸」身為出題者門徒之人,本質上不啻為私相授受,比起前一類獨家見解之題
型,其手段更為粗陋,動機更加卑劣。
二、
回函第2段說明有謂「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大法研
所試題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查本年度高三法制訴訟法第2題第3問為「對於法
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另104年政大法研所第二大題第1小
題第1問「在自由心證理論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為何?」二題題文,其旨近義同,
昭顯若此,貴部竟謂「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如此護航之舉,要難苟同。
最後貴部函謂「為免爭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助
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惟如前文所述,此類「定義式獨門暗器」僅具單一功能,
即測試考生有無見過該詞彙,而非考生之論理與思辨能力,係為一種絕對性的「突襲」(
鑽研民訴法之學者,竟毫無民事程序法之公平精神,著實可悲),縱如貴部所稱,另請其
他委員協閱,亦無實益可言,遑論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
對於上述意見,尚請貴部再次惠予答覆,並附以更為堅實之說理,以及更具建設性之處理
方式,此外,更祈請貴部查察國考命題有無營私舞弊之情形。貴部意見信箱網頁上方有言
「誠摯的盼望您透過這個信箱續繼給我們指教與建議,相信在各界支持下,經由不斷的改
革與創新,國家考試制度將更趨公平合理, 整體文官素質將因此不斷提昇,國家社會之
整體專業服務能力亦將因此不斷進步發展。」如貴部確實具備所言之精神,以民之福祉、
國之進步為依歸,積極任事,秉公處理,實乃人民萬幸。
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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