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之決議 - 考試
By Frederic
at 2016-08-08T11:30
at 2016-08-08T11: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銘言:
: 板上各位大大好,這禮拜就要舉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大家一
起
: 當同學。
: 想詢問法官法內有關法官評鑑決議作成之問題
: 依照法官法41條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以委員總人數1/2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
: 行之。」這項是原則
: 但同條2、3項另外規定了37、38、39條評鑑之決議方式,屬第1項所提之本法另有規定
。
: 那我想請問,法官評鑑之決議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條
: 那41條1項的原則規定是用在哪些時候?
: 31條3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算是委員會之決議嗎?
: 還是33條2項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以委員會決議行之而適用41條1項?
: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能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職掌,
除了原po熟稔的「個案評鑑」外,
另有法官法第31、32條所規定的
「法官全面評核」與「團體績效評比」。
原po說的沒錯,若單講個案評鑑,
不付評鑑是審查委員一致決議外,
均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以特別多數決決議之。
但加上全面平核跟團體評比,
原po應該就會比較好理解了。
畢竟實務上,法官評鑑委員會比較多在忙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這是主動要做的,
反而個案評鑑類似不訴不理,
案件不會天天有。
不過,回到考試立場,
個案評鑑的考試價值是遠遠高於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就是了。
以上個人心得,請原po卓參。
--
: 板上各位大大好,這禮拜就要舉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大家一
起
: 當同學。
: 想詢問法官法內有關法官評鑑決議作成之問題
: 依照法官法41條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以委員總人數1/2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
: 行之。」這項是原則
: 但同條2、3項另外規定了37、38、39條評鑑之決議方式,屬第1項所提之本法另有規定
。
: 那我想請問,法官評鑑之決議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條
: 那41條1項的原則規定是用在哪些時候?
: 31條3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算是委員會之決議嗎?
: 還是33條2項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以委員會決議行之而適用41條1項?
: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能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職掌,
除了原po熟稔的「個案評鑑」外,
另有法官法第31、32條所規定的
「法官全面評核」與「團體績效評比」。
原po說的沒錯,若單講個案評鑑,
不付評鑑是審查委員一致決議外,
均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以特別多數決決議之。
但加上全面平核跟團體評比,
原po應該就會比較好理解了。
畢竟實務上,法官評鑑委員會比較多在忙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這是主動要做的,
反而個案評鑑類似不訴不理,
案件不會天天有。
不過,回到考試立場,
個案評鑑的考試價值是遠遠高於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就是了。
以上個人心得,請原po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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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6-08-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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