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解釋制度法庭化 - 考試
By Regina
at 2016-07-31T02:40
at 2016-07-31T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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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前副院長公開表態不會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30 解釋
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觀察現行制度,
司法院係以另一種「開枝散葉」的方式讓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意即於司法院另成立「憲法法庭」、「職務法庭」、「刑事補償法庭」
職司審判權。
職務法庭已經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自不待言外,
憲法法庭應是另一個比較可能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的考點。
試著依照司法院院會的司法改革方向草擬一題考題,並分享擬答供大家參考。
(題目)
司法院欲將大法官行使職權改採「解釋制度法庭化」,
統一以法庭方式進行,試問:何謂「解釋制度法庭化」?
改採此制度有何目的?
(擬答)
(一)按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
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
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現行制度,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行使解釋職權
1.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按大審法第14條第1項,應有大
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
意,方得通過。
2.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按同條第2項,應有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通過。
(三)關於解釋制度法庭化,簡述如下
1.解釋制度司法化係指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
律及命令之職權時,均以法庭方式進行,由法律明定應
出席之大法官額數組成憲法法庭[1],行使解釋職權。
2.憲法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且未出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
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程序,以符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
理原則。
3.並修正大法官之職掌為:審理法規範違憲案件、機關爭
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及審判權爭議案件。[2]
(四)解釋制度法庭化之目的
1.現行解釋制度,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職權,由
法律所定總額比例之大法官出席、出席比例之大法官同
意通過解釋案,且毋庸行言詞辯論程序。
2.此種制度與言詞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之司法原則未
臻相符,程序不夠嚴謹,憲法秩序與人權保障不夠周延。
3.解釋制度法庭化後,大法官行使職權將一律組成憲法法
庭行使之,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程序更臻嚴謹、
慎重,以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3]
[1] 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同法第24
條第1項,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
參與評議判決。憲法法庭之評議,按同法第24條第1項,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
二之同意決定之。
[2] 現行大法官之執掌,除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外。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78條,解
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復按地方制度法第43條,司法院解釋直轄市
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
觸發生疑義。
[3] 每行22字共35行,計633字。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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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觀察現行制度,
司法院係以另一種「開枝散葉」的方式讓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意即於司法院另成立「憲法法庭」、「職務法庭」、「刑事補償法庭」
職司審判權。
職務法庭已經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自不待言外,
憲法法庭應是另一個比較可能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的考點。
試著依照司法院院會的司法改革方向草擬一題考題,並分享擬答供大家參考。
(題目)
司法院欲將大法官行使職權改採「解釋制度法庭化」,
統一以法庭方式進行,試問:何謂「解釋制度法庭化」?
改採此制度有何目的?
(擬答)
(一)按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
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
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現行制度,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行使解釋職權
1.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按大審法第14條第1項,應有大
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
意,方得通過。
2.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按同條第2項,應有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通過。
(三)關於解釋制度法庭化,簡述如下
1.解釋制度司法化係指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
律及命令之職權時,均以法庭方式進行,由法律明定應
出席之大法官額數組成憲法法庭[1],行使解釋職權。
2.憲法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且未出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
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程序,以符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
理原則。
3.並修正大法官之職掌為:審理法規範違憲案件、機關爭
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及審判權爭議案件。[2]
(四)解釋制度法庭化之目的
1.現行解釋制度,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職權,由
法律所定總額比例之大法官出席、出席比例之大法官同
意通過解釋案,且毋庸行言詞辯論程序。
2.此種制度與言詞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之司法原則未
臻相符,程序不夠嚴謹,憲法秩序與人權保障不夠周延。
3.解釋制度法庭化後,大法官行使職權將一律組成憲法法
庭行使之,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程序更臻嚴謹、
慎重,以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3]
[1] 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同法第24
條第1項,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
參與評議判決。憲法法庭之評議,按同法第24條第1項,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
二之同意決定之。
[2] 現行大法官之執掌,除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外。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78條,解
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復按地方制度法第43條,司法院解釋直轄市
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
觸發生疑義。
[3] 每行22字共35行,計6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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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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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6-08-03T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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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6-08-04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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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6-08-06T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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