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考題四 - 考試
By Emma
at 2016-04-13T12:51
at 2016-04-13T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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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文長慎入 或 按end
: 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試題第四題
: 四、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 ,請依法官法及相關法令,說明應如何處置?
單純看這一題,我會覺得這題題目非常的巨大,
若只是單純從法官「法」來討論法官的監督措施,
職務監督、個案評鑑、彈劾與懲戒、職務評定,
我覺得都可以算是,
如果還包括法「令」,可能會無法收拾。
: 最後一題,魯蛇小妹獻醜粗淺分析,望請板上大大們指正,常常
: 自己寫得很high,但其實寫了還不知道,這種情形很可怕!
: 這題是牽涉到「法官評鑑」的問題,就是考這個點!
: 先來個前言騙字數(從司法院網站抄來的)
: 法官評鑑係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藉公平客觀之
: 程序,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
: 適當處理,俾能汰換不適任法官,以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
: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
: 範,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30條1項、2項第7款參照)
: 依題示,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係
: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對司法公正性危害甚大,
: 應屬情節重大,故構成法官評鑑事由。
: (雖然題目沒有表明情節重大與否,這裡容小妹假設情節重大XD)
: 如何處置:
: 依法官法第35條1項,下列人員、機關、團體得請求法官評鑑委會
: 對甲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 4.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
: 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
: 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後,可能會有三種處理方式。(本題情節重大,
: 所以有些方式可能不會出現,但還是雞婆寫出來)
: 依法官法38條:
: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30條2項各款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 必要時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21條規定為適當處分。
: 那第21條的適當處分,例如「警告」。
: 又依法官法39條1項1款,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
: 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 插個話:法官評鑑委員會要為第38、39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數三分
: 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我覺得如果題目單挑法官個案評鑑,
原PO的內容非常的精闢而且詳實,
非常棒的分析。
: 這邊就比麻煩了,司法院在移送監察院審查前,必須給予甲法官陳述
: 意見的機會,並且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始得為之。
: (法官法51條2項、3項參照)
按照法官法51條2、3項來看,
司法院將應付懲戒之法官移送監察院審議之途徑,
要嘛透過評鑑會個案評鑑,
要嘛透過人審會審議,
這兩個是互相替代的措施,
而且個案評鑑按照法官法第39條第2項,
評鑑成立之決議應賦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已經確保,
不會再走人審會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審議的程序。
: 若由監察院彈劾後,會移送職務法庭(47條)審理。
: 至於懲戒種類,依50條1項規有5種如下:
: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
: 上一年以下。
: 五、申誡。
: 若依39條1項2款,法官評鑑委員會佛心大發,認為無懲戒必要的話,則
: 是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種類。
: 至於處分種類,我看姜世明的書(2014年版)第296頁是有5種:
: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 二、警告
: 三、地區調動
: 四、審級調動
: 五、兼職任免(例如免兼庭長,哈)
: 插個話:免兼庭長也有考點喔,釋字539,很愛與審判長一起考。
按照法官法第4條第1、3項,
搭配職務監督的規定,
司法院人審會是職務監督的配套措施,
對於重大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之事項,
明文要求應送人審會審議,並賦予法官陳述意見機會。
如果再參照實務上對法官的各種「處分」法令,
光是「職務調動」恐怕就好幾種了,
再加上取代法官考績的「職務評定」。
我覺得原PO很認真念姜老師的教科書,
真的是非常令人欽佩的一件事情。
: 其實還有一種方式,直接跳過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是51條2項規定的
: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 這是在事證極為明確或依評鑑規定辦理緩不濟急時的作法,當然也是
: 要給甲法官陳述意見機會並經司審會決議,不贅述。
: 以上大概就是這題的分析,嗯,好多,一定要再精練文字!!
: 碎碎念:
: 法官法通過後其實考題不多,101年原住民法組考題有出了一題,其實
: 那份考卷是姜世明出的,還考司法權壟斷原則,姜師書上有 XDDDD
: 103年則是司法四等直接考職務法庭,我亂掰一通拿了15分,慚愧。
: 只能說法官法的考點不少,以這題來說,甚至可以考到甲法官如何救
: 濟、職務法庭相關一大堆、或者法官的獨立審判遭司法行政監督侵時
: ,要怎辦、檢察官的評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察官人事審議
: 委員會等等
: 至於像30條那7款評鑑事由還有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都很
: 容易以「實例題」考出
: 像去年「大法官蘇永欽」被付評鑑,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
: 最後感謝各位有考法組的同學收看,謝謝,再次拜託,有錯誤請指正@@
: 謝謝!!
法官法施行之後,
法院組織法跟法官法相關的考題我覺得有每年考的趨勢,
但法官法能出題的點我覺得頗多,
又不可能放棄像「法庭秩序維持」這種CP值NO.1的傳統熱門考點,
只能慢慢看要多久可以把法官法考一輪吧XD
: 再多話一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是不能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
: 法官,而是要以書面陳請35條1項那4款(35條3項)
: 那萬一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法評會的話,那又是另一件事惹。
原PO所言甚是,
這裡就是堵住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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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長慎入 或 按end
: 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試題第四題
: 四、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 ,請依法官法及相關法令,說明應如何處置?
單純看這一題,我會覺得這題題目非常的巨大,
若只是單純從法官「法」來討論法官的監督措施,
職務監督、個案評鑑、彈劾與懲戒、職務評定,
我覺得都可以算是,
如果還包括法「令」,可能會無法收拾。
: 最後一題,魯蛇小妹獻醜粗淺分析,望請板上大大們指正,常常
: 自己寫得很high,但其實寫了還不知道,這種情形很可怕!
: 這題是牽涉到「法官評鑑」的問題,就是考這個點!
: 先來個前言騙字數(從司法院網站抄來的)
: 法官評鑑係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藉公平客觀之
: 程序,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法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
: 適當處理,俾能汰換不適任法官,以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
: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
: 範,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30條1項、2項第7款參照)
: 依題示,法官甲在承審案件中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係
: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對司法公正性危害甚大,
: 應屬情節重大,故構成法官評鑑事由。
: (雖然題目沒有表明情節重大與否,這裡容小妹假設情節重大XD)
: 如何處置:
: 依法官法第35條1項,下列人員、機關、團體得請求法官評鑑委會
: 對甲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 4.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
: 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
: 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後,可能會有三種處理方式。(本題情節重大,
: 所以有些方式可能不會出現,但還是雞婆寫出來)
: 依法官法38條:
: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30條2項各款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 必要時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21條規定為適當處分。
: 那第21條的適當處分,例如「警告」。
: 又依法官法39條1項1款,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
: 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 插個話:法官評鑑委員會要為第38、39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數三分
: 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我覺得如果題目單挑法官個案評鑑,
原PO的內容非常的精闢而且詳實,
非常棒的分析。
: 這邊就比麻煩了,司法院在移送監察院審查前,必須給予甲法官陳述
: 意見的機會,並且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始得為之。
: (法官法51條2項、3項參照)
按照法官法51條2、3項來看,
司法院將應付懲戒之法官移送監察院審議之途徑,
要嘛透過評鑑會個案評鑑,
要嘛透過人審會審議,
這兩個是互相替代的措施,
而且個案評鑑按照法官法第39條第2項,
評鑑成立之決議應賦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已經確保,
不會再走人審會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審議的程序。
: 若由監察院彈劾後,會移送職務法庭(47條)審理。
: 至於懲戒種類,依50條1項規有5種如下:
: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
: 上一年以下。
: 五、申誡。
: 若依39條1項2款,法官評鑑委員會佛心大發,認為無懲戒必要的話,則
: 是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種類。
: 至於處分種類,我看姜世明的書(2014年版)第296頁是有5種:
: 一、發命令使之注意
: 二、警告
: 三、地區調動
: 四、審級調動
: 五、兼職任免(例如免兼庭長,哈)
: 插個話:免兼庭長也有考點喔,釋字539,很愛與審判長一起考。
按照法官法第4條第1、3項,
搭配職務監督的規定,
司法院人審會是職務監督的配套措施,
對於重大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之事項,
明文要求應送人審會審議,並賦予法官陳述意見機會。
如果再參照實務上對法官的各種「處分」法令,
光是「職務調動」恐怕就好幾種了,
再加上取代法官考績的「職務評定」。
我覺得原PO很認真念姜老師的教科書,
真的是非常令人欽佩的一件事情。
: 其實還有一種方式,直接跳過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是51條2項規定的
: 「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 這是在事證極為明確或依評鑑規定辦理緩不濟急時的作法,當然也是
: 要給甲法官陳述意見機會並經司審會決議,不贅述。
: 以上大概就是這題的分析,嗯,好多,一定要再精練文字!!
: 碎碎念:
: 法官法通過後其實考題不多,101年原住民法組考題有出了一題,其實
: 那份考卷是姜世明出的,還考司法權壟斷原則,姜師書上有 XDDDD
: 103年則是司法四等直接考職務法庭,我亂掰一通拿了15分,慚愧。
: 只能說法官法的考點不少,以這題來說,甚至可以考到甲法官如何救
: 濟、職務法庭相關一大堆、或者法官的獨立審判遭司法行政監督侵時
: ,要怎辦、檢察官的評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察官人事審議
: 委員會等等
: 至於像30條那7款評鑑事由還有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都很
: 容易以「實例題」考出
: 像去年「大法官蘇永欽」被付評鑑,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
: 最後感謝各位有考法組的同學收看,謝謝,再次拜託,有錯誤請指正@@
: 謝謝!!
法官法施行之後,
法院組織法跟法官法相關的考題我覺得有每年考的趨勢,
但法官法能出題的點我覺得頗多,
又不可能放棄像「法庭秩序維持」這種CP值NO.1的傳統熱門考點,
只能慢慢看要多久可以把法官法考一輪吧XD
: 再多話一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是不能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
: 法官,而是要以書面陳請35條1項那4款(35條3項)
: 那萬一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直接請求法評會的話,那又是另一件事惹。
原PO所言甚是,
這裡就是堵住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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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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