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差別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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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omya: 我想請問,像按摩師以自然人承攬模式讓師傅接客抽成,但 06/07 13:24
ninomya: 並未簽訂自然人承攬合約,師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06/07 13:24
ninomya: 制度卻未有勞健保等相關權益,這樣公司違法嗎 06/07 13:24
ninomya: 我記得幾年前有按摩館被師傅集體提告,但公司有跟師傅簽 06/07 19:25
ninomya: 自然人承攬合約所以最後免罰;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沒有 06/07 19:25
ninomya: 簽這樣的合約,若師傅有出勤紀錄,主張是店內聘雇員工, 06/07 19:25
ninomya: 有辦法向公司提告沒有勞健保、工時十小時以上月休僅六天 06/07 19:25
ninomya: 無底薪等違反勞基法嗎?希望多方討論,願聞其詳 06/07 19:25


最早這個問題被討論是出現在 2005年勞退舊制改新制的時候

當時雇主要提供勞工6%退休金的時候 很多雇主就把腦筋動到

這塊 以為改成承攬人制度就可以免去支付勞工6%退休金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894

退休金不縮水,認清「承攬」或「雇傭」

取部份內容

因為從法律的判斷來說,「承攬」關係必須就實際的事實做綜合判斷,不是
雇主在契約中或名稱上動個手腳,將「雇傭」契約改為「承攬」契約兩字,
就可以免去應盡義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23616

規避勞退新制 勞委會開罰

取部份內容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指出,台中市某家清潔公司透過承攬契約方式,企圖逃避
提撥退休金責任,經訪查發現,該公司將原先雇用的兩百多位清潔工,在合
約到期後分別與勞工個人簽訂「承攬契約」,陸續辦理員工退保,進而逃避
退休金提撥責任。

勞委會表示,經台中市政府確定其勞雇關係成立後,勞保局正式發函要求台
中市某清潔公司恢復其勞工投保,若未限期加保將開罰,之後該公司陸續將
員工轉回公司投保,也完成勞工退休金徵詢程序,繼續原來的雇傭關係。


然後根據這個為依據 延伸出很多討論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10.html

取部份文章

(二)勞動契約從屬性三大面向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咸認為:按所謂勞工,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一、三款規定,係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包括現金或
實物)之工資者而言。因此,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
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言。就其內涵言,通常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
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
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從屬於
他人,為該他人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
狀態。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
分從屬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稱承攬契約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490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其特性為承攬人獨立以勞務為定作人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則
無從屬關係。是只要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性及指揮監督之關係,縱其間
之勞務關係兼具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認屬勞動契約,此迭據最高法院著有
81年度台上字第34號、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要旨可參。

又按一般學理上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即勞
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
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
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
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此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92年度台上字第23
61號判決可資參照。


文章結語

勞動契約既屬於勞務給付契約的一種,勞動契約經常與民法上之勞務給付契約
(例如承攬契約、委任契約等)相混淆,契約法律關係若有涉及勞動法規之適
用,則該等勞工始得享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工基本權益保障。因此,如何判
斷契約之性質更具有其必要性,尤以當今社會衍生多種非典型之勞務給付契約
型態。尤其,少數不肖之雇主為規避勞動保護法規之限制,因此,利用委任或
承攬契約之形式與勞工締結契約,進而達成減少企業經營之成本,造成勞動法
規不易落實,為避免此一流弊,就前開法院判決之見解觀之,及學說對於勞動
契約認定向採取實質認定原則(即「實質說」),即以依「從屬性」作為判斷
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契約之區別,成為法學及實務之通說。




最後解決問題還是請政府介入來認定是否存在勞雇關係 或 將承攬合約修改至

沒有疑慮 才是最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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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8-06-08
我想請問,像按摩師以自然人承攬模式讓師傅接客抽成,但
並未簽訂自然人承攬合約,師傅出勤都要打卡,公司有管理
制度卻未有勞健保等相關權益,這樣公司違法嗎
Agnes avatarAgnes2018-06-09
我記得幾年前有按摩館被師傅集體提告,但公司有跟師傅簽
自然人承攬合約所以最後免罰;我好奇的是,如果公司沒有
簽這樣的合約,若師傅有出勤紀錄,主張是店內聘雇員工,
有辦法向公司提告沒有勞健保、工時十小時以上月休僅六天
無底薪等違反勞基法嗎?希望多方討論,願聞其詳
Ida avatarIda2018-06-12
說那麼多,外包郵差就在那,等你認定噢
Kumar avatarKumar2018-06-15
這篇明明講按摩店的問題 怎麼又跳到外包郵差了?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6-18
不用拿什麼律師文來說,我引用的是勞動部函釋,你覺得
Susan avatarSusan2018-06-20
這篇文章裡面不是還有法院判決嗎?
Susan avatarSusan2018-06-22
那個判決是自然人承攬的,列出來啊
Dora avatarDora2018-06-26
不要再扯有的沒的,沒用
勞動部明確告訴你,自然人承攬就依法不保障
Hazel avatarHazel2018-06-28
行政院立場是,最好不要自然人承攬,不過要也沒關係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59661
去年的新聞
不甩行政指導 退輔會依法不理會年資問題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7-02
只要換約換個公司名稱,法律規定一切福利都不用給
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57916
Regina avatarRegina2018-07-07
北榮清潔工超血汗被欠逾萬天休假院方:包商權責
跟你說白了啦,想要有勞權,就去正常公司上班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7-08
法律是誰訂的,金主會同意你改嗎?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7-09
你是不是把政府機關跟一般企業混為一談了?
Una avatarUna2018-07-14
從上次的討論我就發現這個情況了 看到別人問按摩店 結
果你用政府採購法來回 我就知道問題出在那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8-07-16
你才搞不懂,政府機關都可以作的事會不合法嗎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7-18
按摩店一樣,用自然人承攬還算給你面子
至少還有職安法的保障,屌一點的我店面借你工作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7-20
所以按摩店是用政府採購法來承攬嗎? 牛頭不對馬嘴嘛
Kama avatarKama2018-07-22
你收客人錢,我抽你的水錢這樣,連職安25都不用負呢
懂嗎?
Jack avatarJack2018-07-25
他用自然人承攬啊,自然人承攬又不限政府機關
不懂回去看書好嗎?
你真的有心替勞工發聲,去選立委好嗎
James avatarJames2018-07-27
扯太遠了啦 你一直把一般企業都當政府機關然後引用勞動
部的函釋 你都沒發現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8-07-30
"自然人承攬"這個名詞是專屬於公家機關
Isla avatarIsla2018-07-31
對一般公司行號來說,就是交付承攬
僅負職安25之責,但不用負勞基之責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8-04
ok 改成交付承攬來討論 我們現在是討論一般企業沒錯吧
Jacob avatarJacob2018-08-05
如果是以交付承攬 勞動部的函示還有其效用嗎?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08-06
行政解釋並認為勞動承攬與勞動派遣不同,勞動承攬採購
Ivy avatarIvy2018-08-07
案件不適用派遣應注意事項,,而沒有年資累積的要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10.27局力字第1000055848號函
Jacob avatarJacob2018-08-07
那我可以針對自然人承攬的討論方向錯誤 致歉
Isla avatarIsla2018-08-10
這樣你懂嗎?也就是不管法怎麼定,政府一定會替自己
還有金主留一個門,可以不用管勞工的門
至於會不會走,看老闆聰不聰明囉
Quanna avatarQuanna2018-08-13
就現在而言來針對一般企業的承攬來討論
Steve avatarSteve2018-08-16
現在會針對這個主要是勞健保與退休金制度的漏洞
或許一年換一次包商可以避掉年資的累積 但勞健保跟退休
金是逃不掉的
Necoo avatarNecoo2018-08-20
聽不懂嗎?我跟你是承攬關係,我幹麼要替你保勞健保...
Steve avatarSteve2018-08-20
是你一直不懂,你去選立委組黨團好嗎?我一定投你
Emily avatarEmily2018-08-21
那你也是聽不懂...整篇文章都在講 承攬關係的認定不是
雇主單方面認定..我是不想再講第三次了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8-22
近期最有名的案例就是 保險公司不承認業務員是僱傭關係
Gary avatarGary2018-08-22
有 那個我看了 業務員主張有其道理啊 你有看嗎?
公司提出他的工作模式的確是符合承攬模式啊
Zora avatarZora2018-08-23
公司未限制其工時 未限制工作模式 所以目前判公司勝訴
要我找新聞給你嗎?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8-24
然後呢,你想表示什麼
Delia avatarDelia2018-08-28
回到按摩院,師父來店內等,我給你位置按
你不來就分不到客人,或是有客人來,我CALL你
這就是承攬啊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9-02
我文內結尾沒有寫 要讓承攬合約修正到沒有疑慮嗎?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8-09-04
承攬合約修正到沒有疑慮?對老板沒有還是對員工沒有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9-05
他第一個就沒簽承攬契約 第二限制出勤等等 約定工時月
休天數 這個送勞工局判斷 依你專業的角度 你覺得會如何
Andy avatarAndy2018-09-10
那個員工要求一堆,老板根本不請你,你以為你誰啊
Hazel avatarHazel2018-09-11
承攬契約不一定要用書面方式,雙方口頭合意,也可構成
Yedda avatarYedda2018-09-14
我以為文章裡面寫的很清楚 有關於這種方式的認定耶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09-16
反正遇到就送勞工局申訴 由勞工局來認定就好 也不用在
這邊你猜我猜 是不是?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9-20
有問題 勞工局自然會處理 沒問題 也就這樣子 千萬別被
業者唬住 就不去申訴 大概就這樣吧
Jack avatarJack2018-09-21
去告啦,快點去告,謝謝
Irma avatarIrma2018-09-22
不用再討論了,去告,結案
Bennie avatarBennie2018-09-22
感謝您的認同 勞權又往前一步了XD
Freda avatarFreda2018-09-25
謝謝L大的解釋:)很清楚,我會轉給師傅參考,感謝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9-29
我們也認同L大所說,承攬或僱傭不是雇主(無論是公部
門或私部門)單方面說了算,應該要以各個層面來檢視實
際的約定,即使簽訂書面承攬契約,勞政機關還是可以旁
敲側擊來查出到底有無從屬關係,這也是過去我們檢查實
務最不想碰的一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