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林鈺雄老師的刑法總則裡
題目設計大概是
A基於殺人故意砍B一刀,見B呻吟不忍,隨即叫救護車
送醫途中因為護士沒將B固定好,出車禍,B死於撞擊。
問A是否有中止未遂適用
個人是覺得既然法條明定"結果之不發生"
雖然結果發生與實行行為欠缺因果關係or客觀歸責
仍然無準中止犯適用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還是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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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設計大概是
A基於殺人故意砍B一刀,見B呻吟不忍,隨即叫救護車
送醫途中因為護士沒將B固定好,出車禍,B死於撞擊。
問A是否有中止未遂適用
個人是覺得既然法條明定"結果之不發生"
雖然結果發生與實行行為欠缺因果關係or客觀歸責
仍然無準中止犯適用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還是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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