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轉身然後呢?一次搞懂失業給付規定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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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8-08-06T19:42

Table of Contents

先聲明本文不是在教導各位多申請失業給付,
而是希望有需要的人可以了解相關流程與規定,
充裕準備後才可以不必看就服員臉色(誤)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goo.gl/2SNvDK

https://imgur.com/1I1pVmO.jpg

我們曾經在「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https://goo.gl/rJPX52)一文中介紹過勞資雙方都應該要略知一二的資遣流程,而對於勞工來說,遭到資遣後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喪失收入來源造成的經濟壓力,為了要讓勞工在職場銜接的過成可以不致生活困頓,因此在就業保險法便訂定了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讓勞工朋友們可以在這段期間內養精蓄銳,然後漂亮轉身!

https://imgur.com/qhV6lDL.jpg

其實要最快了解申請失業給付應檢附文件與相關規定得最快方式,就是到離你家最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尋求協助,所謂的就服機構是指「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處」或「就業服務站」,依各地方政府名稱會略有不同。如果不知道相關資訊,可以到台灣就業通的網站查詢,就能知道要到哪邊申請了,但以下我們還是用自己的方式統整了一些親自申請前最好要知道的流程與規定,也能避免跑好幾趟就服站囉。

一、 失業給付資格與檢附文件

失業給付並不是只要「失業」的身份就能申請,畢竟政府鼓勵的是提升勞動參與率,盡量讓有工作的人可以持續工作,沒工作但有工作能力的人找到適合自己的職位,因此,基本上只有「非自願離職」的身份可以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一)失業給付資格

https://imgur.com/TmzUUZV.jpg

失業給付資格如上圖所示,基本上只要是以下的情形,就屬於「非自願離職」:

1.事業單位關廠、歇業、休業、解散或破產
2.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被雇主資遣
3.雇主有惡意行為,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4.雇主依勞基法第13條於勞工懷孕或職災期間資遣
5.雇主因改組或轉讓,依勞基法第20條資遣
6.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此外,由於失業給付如本文開頭所述,是由就業保險支應而非勞工保險,因此如果勞工是投保在職業工會者,會被推定為「自營工作者」,因此是不會有就業保險的,當然也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了。

但如果明明是受僱於一般事業單位,但卻因老闆沒有加保就保導致無法申請呢?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雇主應該要為受僱人投保就業保險,與勞保不同的是,就保並沒有滿5人以上才須強制納保的條件,因此如果確定是勞僱關係而雇主又未幫勞工加保就保,依就保法第38條規定,雇主便可能會被處以保險費的10倍罰鍰,這時候除了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勞保局反應外,另外也可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再向雇主求償了。

除了要符合以上資格外,還有兩種情況是不能申請失業給付的,其一就是具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規的負責人身份者,其二則是已經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者,都會被認定資格不符喔。

(二)失業給付應檢附資料

辦理失業給付時,待業者應「親自」準備以下資料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另外有一些鄉鎮會設立的「就業服務台」是無法辦理的喔,申辦時應準備的資料如下:

https://imgur.com/lmsYizD.jpg

如果沒有需扶養的眷屬(詳細後續會說明),就不必攜帶戶口名簿。另外,如果是以定期期約期滿身分申請失業給付,則必須要攜帶定期契約之書面文件。建議攜帶的各項文件都攜帶正本與影印本,有些機構可能會查驗正本後再歸還申請人,並收執影本作為申請資料。

申辦失業給付時,就服機構應該會發給相關的規定或手冊,建議要詳閱一下裡面所列的規定,才能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喔。

(三)期間與金額

1.給付期間:失業給付的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勞工離職退保時如果已經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則可以發給9個月。

https://imgur.com/ejjeJNE.jpg

以上都是發放失業給付的原則,但如果已有請領過失業給付或是未領滿便就業又有非自願離職的情形,發放的期間與金額可能就不像以上所述了,如果有前述情形者建議可以直接敘明自身情形再向就服機構詢問囉。

此外,若已經領滿上述期間的失業給付金,那麼「就業保險」年資就會重新計算,但不會影響由勞工保險給付的「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的勞退金喔。

2.給付金額

重點來囉,到底失業給付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呢?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是依照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發給,以下圖為例,前6個月每月投保薪資級距皆為34,800元,該平均投保金額的六成即為每月可領取的失業給付金額,但實際發給金額還是要以勞保局核定的數字為主。

https://imgur.com/sRF1ZOX.jpg

另外,如果申請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有一人會依照上述的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可加給至20%。

(四)另有工作收入之限制

依照就保法第17條規定,如果申請人在失業期間每月收入(包含薪資或其他報酬)有超過月基本工資的話,就不得申請失業給付了。但該法條第一項還有規定:「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由於條文內容有點抽象,我們以下圖說明:

https://imgur.com/6TM6AMn.jpg

我們以實際數字舉例而言,假設申請失業給付者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4,800元,每月失業給付金額乘以60%後計算為20,880元,假設該申請人每月另有工作收入10,000元,計算如下:
失業給付20,880元+其他收入10,000元=30,880元,該金額扣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27,840元(計算式為:34,800元×80%)後為3,040元,最後以原本可領到的失業給付20,880元扣掉3,040元後,即可計算出實際領得的失業給付應為17,840元。同樣的,該試算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主喔。

(五)不得請領其他津貼

最後,依照就保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如果有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領取相關津貼的期間是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的。

二、失業給付申請流程

https://imgur.com/viXRFZ6.jpg

(一)申請流程

如果確認好自己有以上的申請資格,接著就可以至離家最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了。這邊要特別提醒各位,有些地方的就服機構是採「預約制」的,因此建議行前最好先打電話詢問一下是否需提前預約跟確認準備的資料,避免到現場撲空或需久候。

備妥上述的資料到了就服機構後,就服員會先請申請者填寫「失業給付申請書」與「求職登記表」(有些機構會請民眾提供資料後,再由就服員作成申請書並請申請人簽名),就服員會再請申請人翻閱工作機會本或於現場使用電腦在台灣就業通網站上查詢適合自己的工作機會,挑選完1到3個工作機會後再告知就服員自己要應徵的公司與職務名稱,這時候就服員會開立介紹卡(或稱推介卡)給申請人。

拿到相關資料後,申請人應在第七天向就服機構回覆應徵情形,並將介紹卡繳交予就服機構,就服機構會在初次申請日的第15日將相關資料送交給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經勞保局核定後就會撥付第一筆失業給付並以公文通知申請人。

初次認定為失業後,之後的每個月都會再次認定失業情形,申請人都需再提供兩次求職紀錄給就服機構,或回覆就服機構開立的介紹卡,以作為有嘗試找工作的依據。前述流程或許會因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習慣而略有不同,因此確切需要提供的資料還是以申請人洽詢之機關所要求的為主囉。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給付的用意是希望讓非自願離職的民眾在找尋下一份工作時可以不致讓生活頓失所依,但並非鼓勵民眾一定要領滿失業給付後才去找下一份工作,因此便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作為誘因,希望民眾可以儘早找到工作。

申請人在領取失業給付的期間,如果有找到下一份工作並且任職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領取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的一半,並由勞保局一次核發。另外,由於所謂的「任職」是於就服機構初次失業認定後以投保就業保險為認定基準,因此如果受聘於沒有合法為勞工投保就保的事業單位,恐怕就不能領到該津貼了,其他詳細申請流程,可以直接參考勞工保險局的網站囉(請點這裡)。

三、失業給付問答時間

https://imgur.com/oxLugjl.jpg

相信各位看完以上的申請資格與流程後,還是會有許多個別的疑問在腦中打轉,最快獲得解答的方式當然還是直接向公立就服機構詢問,但我們還是彙整了幾個常見的QA,希望可以協助解決大部分申請人的疑惑。

(一)如果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有找到工作,但短期內發覺不適合該工作,還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嗎?

Ans:
如果在申請失業給付的期間內有找到工作,但如果在14天內無法適應該工作而自行離職,經過公立就服機構認定後還是會保有原本的非自願離職身份,當然就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反之,如果工作超過了14日,就會喪失原本的非自願離職身份,恐怕也不能再申請失業給付了。(參照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

(二)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健保該如何辦理,保費會有補貼嗎?

Ans:
離職後健保會隨著勞保被雇主退保,這時候可以直接到鄉鎮區公所辦理健保加保,而如果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則應以眷屬身份依附其公司加保。

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申請失業給付者以及其離職時一起加保的眷屬應自行負擔的全民健保費將由勞保局補助,因此申請失業給付時勞保局就會將相關資料送交健保署辦理囉,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勞保局網站(請點這裡)。


(三)在就服機構初次認定失業前找到工作,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嗎?

Ans:
依照就保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資格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因此如果在14日內有就業,當然就不符合失業給付的資格了。另外依照同條文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自然也就不符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規定了。

(四)申請失業給付一定要被資遣後馬上申請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Ans: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因此失業給付的申請期限,原則上就是兩年為限。

(五)如果失業給付領滿6個月(或9個月)後,到下一家公司任職時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還可以申請育嬰留停津貼嗎?

Ans:
如果已經領滿失業給付,那麼就業保險的年資就會重新計算,若到新公司任職後又申請育嬰留停,那就要看再次加保就業保險的年資是否有合計滿1年以上,如果有的話才可以申請育嬰留停津貼囉,亦可參照勞保局官方網站(請點這裡)。

(六)如果明明是被老闆資遣,可是老闆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該如何申請失業給付呢?

Ans:
這應該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態樣了,雖然依照就保法第25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應由投保單位開立,但遇到這種勞動契約終止爭議的情況,很多老闆或許會認為自己是「解僱」勞工而不算「資遣」勞工,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

建議遇到以上情形的勞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在調解時提出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訴求,即使調解不成立,還是可以依該調解紀錄請地方政府代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如果未來經過訴訟等程序證明勞動契約並非是以資遣方式終止,那等同勞方不具備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勞保局可能就會追回勞工溢領的失業給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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