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彈案(胡宗賢此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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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想請教一個刑法時事問題…

刑法之時事問題:
檢方認定,胡宗賢等2人涉犯殺人未遂、放火未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
及期貨交易法共五罪

以上資訊來自:自由電子報
http://tinyurl.com/m3punbe

內容所指"刑事局鑑定報告確認炸彈非「爆裂物」,而屬於含有毒物質的爆燃物"

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沒有刑法第186-1條第4項使用危險物品未遂罪?
而變成是放火未遂?

刑法第187條是不是也有中?

以上,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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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3-06-11
只想問他為何不放在立法院
Mason avatarMason2013-06-15
順便一問 他身為律師 是不是要加重刑期?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6-19
為何律師身分是加重條件??!
Tom avatarTom2013-06-19
應該是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以及預見及避免可能性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6-21
樓上說的不是過失犯嗎XD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6-22
哈哈,看來大家都想弄死他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6-23
講錯了,應該是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