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炸彈案(胡宗賢此案) - 考試Todd Johnson · 2013-06-0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各位大大好~想請教一個刑法時事問題… 刑法之時事問題: 檢方認定,胡宗賢等2人涉犯殺人未遂、放火未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 及期貨交易法共五罪 以上資訊來自:自由電子報 http://tinyurl.com/m3punbe 內容所指"刑事局鑑定報告確認炸彈非「爆裂物」,而屬於含有毒物質的爆燃物" 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沒有刑法第186-1條第4項使用危險物品未遂罪? 而變成是放火未遂? 刑法第187條是不是也有中? 以上,感謝各位大大…… -- 考試All CommentsJohn2013-06-11只想問他為何不放在立法院Mason2013-06-15順便一問 他身為律師 是不是要加重刑期?Frederica2013-06-19為何律師身分是加重條件??!Tom2013-06-19應該是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以及預見及避免可能性Candice2013-06-21樓上說的不是過失犯嗎XDBarb Cronin2013-06-22哈哈,看來大家都想弄死他Thomas2013-06-23講錯了,應該是期待可能性Related Posts請問民法"代理權撤回"考題關於行政法除斥期間請問一本法研所考古題的書...中華電7月徵才500人 起薪3.5萬起請問一本法研所考古題的書...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