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讀到搞混了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警察分局不是行政機關
因為他沒有獨立的編制預算
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法
但是我突然想到有一件事情
就是被開罰單時
下面是舉發單位XX分局
這樣不算對外行文的一種嗎?
然後集會遊行法的准駁
是由局或分局決定
分局不是機關嗎?
怎麼可以有這種決定人家的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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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都認為警察分局不是行政機關
因為他沒有獨立的編制預算
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法
但是我突然想到有一件事情
就是被開罰單時
下面是舉發單位XX分局
這樣不算對外行文的一種嗎?
然後集會遊行法的准駁
是由局或分局決定
分局不是機關嗎?
怎麼可以有這種決定人家的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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