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小站法務中心-違規檔案通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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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們收到著作權人的檢舉,主張您所刊登的內容「"BONAMANA(中文名稱:美人啊)"經MUST(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檢舉有侵害著作權之虞」已侵害其著作權,因此我們已經移除此違規內容,茲並提供權利人的聯絡資料如下供您參考。權利人資料:MUST聯繫資料如下:代理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05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號7樓)(02)2717-7557;[email protected];傳真:(02)2717-7556如您基於善意確信您有合法權利可以刊登該內容,並未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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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7-12
不要再犯,通常沒事!截錄自本文法律專欄:在部落格放音樂到底有沒有違法?(http://happy-yblog.blogspot.com/2010/07/blog-music...為什麼我上傳的音樂會被移除,還收到違規檔案通知?如果違規檔案通知還附有著作權人或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檢舉資訊,你可能就要小心不要再犯了宗宗回答部落格玩樂大全因為代表你已經被他們盯上,已經掌握你侵權的事證,才會對你檢舉,如果你再犯的話,可能就直接依法對你提出告訴,或是直接報案,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07-12
你跟我收到的內容一抹一樣"BONAMANA(中文名稱:美人啊)"這個被檢舉可是我怎麼想我的確有PO過"BONAMANA"這樣的標題可是我一直想"BONAMANA(中文名稱:美人啊)"這個標題我有PO過嗎??我也不知是MV呢?還是音樂?因為我看我的影音還在音樂也還在所以我不知道...無名是刪哪一個想破頭了..我也把相關的東西用掉了..所以你確定你有PO過"BONAMANA(中文名稱:美人啊)"這個標題的東西嗎?客服信箱也不知道怎麼寫..2010-07-1203:09:04補充:BONAM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