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無因管理
是未經他人允許管理他人之物
我有看到一題申論
乙侵占甲之車,後乙死亡繼承於丙,丙將車改裝版金增加其5萬價值賣於善意丁
在這題中
我看解答
甲可以請求無權處分,也可以請求無因管理
若是無權處分只能要回原車價值賠償
不當得利可要回原車+版金價值 可是要返還添附五萬
但是如果是無因管理不法管理,可請求原車加板金價值不用還那五萬
第一個我還可以,第二個之後就不行了
我不太懂
1.無權處分的事例也可適用無因管理?不然怎麼三種說法都可以?
2.後來有提到丙丁物權行為無效,但是善意丁可主張善意受讓,不用返還原物
所以申論這邊這樣寫就可以了嗎?還是有沒有什麼詳細的寫法?
3.為什麼無權代裡沒有善意受讓的問題?善意第三人還是要返還原物?
4.如果今天善意丁把車還給甲?那甲還可以跟乙請求無權處分損害賠償嗎?
我看了一整天還是不太了解無因管理、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無權代理
的關係。總是一下懂一下又不懂,有沒有甚麼方便理解的方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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