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辭職,遣散費問題 - 工作
By Dinah
at 2012-07-05T00:00
at 2012-07-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嘉義線中油民營加油站工作
從99/12/02工作到/100/02/27(也是無故被辭職)
100/5/5號回去上班(前一天打來問我有沒有工作要不要回去上班)
(有很長一段時間時薪85~90,到101/4月份才開始時薪103)
然後就一直做到101/06/31
101/07/01
就跟我說我休息
101/07/02
也休息
101/07/02
的晚上我打給同事
同事說班表上沒有我的名字了!
老闆也沒有打給我說我不用去了幾號去領薪水之類的
我有親自去找老闆問
老闆一直在同一個話題旋轉
跟我玩文字遊戲
沒有說出把我辭職的重點
101/07/05
我叫我家人(我爸先打 打完換我阿嬤打)
打給老闆 問老闆辭職我的原因
我爸打去老闆只說有告訴我了就掛斷!
我阿嬤打去問為何辭職
也是說有告訴我了
我阿嬤追問老闆告訴我什麼
老闆依然回答叫我阿嬤問我
我阿嬤問老闆說我在那裡做那麼久怎麼突然辭職
老闆說沒有啦哪有久
我阿嬤說一兩年還不久,問老闆有沒有遣散費
老闆說沒有啦,就工讀生而已(一天八小時正職,還當上副組長叫做工讀...)
老闆一直急著要掛斷電話
意思也很明顯沒有要給我遣散費
我要怎麼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打給勞工局請他們處理就拿的到嗎
我大部分的薪資單都留著
還有一張去年的扣繳憑單(一個月才兩萬出頭,給我一年報218,000)
還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可以去就業服務站領失業補貼嗎?
從99/12/02工作到/100/02/27(也是無故被辭職)
100/5/5號回去上班(前一天打來問我有沒有工作要不要回去上班)
(有很長一段時間時薪85~90,到101/4月份才開始時薪103)
然後就一直做到101/06/31
101/07/01
就跟我說我休息
101/07/02
也休息
101/07/02
的晚上我打給同事
同事說班表上沒有我的名字了!
老闆也沒有打給我說我不用去了幾號去領薪水之類的
我有親自去找老闆問
老闆一直在同一個話題旋轉
跟我玩文字遊戲
沒有說出把我辭職的重點
101/07/05
我叫我家人(我爸先打 打完換我阿嬤打)
打給老闆 問老闆辭職我的原因
我爸打去老闆只說有告訴我了就掛斷!
我阿嬤打去問為何辭職
也是說有告訴我了
我阿嬤追問老闆告訴我什麼
老闆依然回答叫我阿嬤問我
我阿嬤問老闆說我在那裡做那麼久怎麼突然辭職
老闆說沒有啦哪有久
我阿嬤說一兩年還不久,問老闆有沒有遣散費
老闆說沒有啦,就工讀生而已(一天八小時正職,還當上副組長叫做工讀...)
老闆一直急著要掛斷電話
意思也很明顯沒有要給我遣散費
我要怎麼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打給勞工局請他們處理就拿的到嗎
我大部分的薪資單都留著
還有一張去年的扣繳憑單(一個月才兩萬出頭,給我一年報218,000)
還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可以去就業服務站領失業補貼嗎?
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12-07-09T15:07
at 2012-07-09T15:07
ㄧ.勞工遭到非法解雇(解雇原因不詳),勞工可依照勞基法14條第六款規定,於事情發生日起30日之內,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調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照本條例申訴成立~~勞工得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二.工資101/4月份才開始時薪103元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01/01起~時薪103元,月薪18780元)工資不足部分一併提出申訴,向雇主求償.....
三.申報勞工年度所得可最後檢視若有低薪高報,則攜帶扣繳憑單,印章,身分證,至任ㄧ國稅局或稽徵處辦理申訴手續. 四.自願性離職證明,可以去就業服務站領失業補貼嗎? 擁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僅是申請失業補貼(給付)要件之ㄧ....若以下條件不足仍然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1.在職中雇主有替你加保就業保險..
2.你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你若不知雇主是否有替你加保就業保險,就業保險年資是否有合計滿一年以上,請直接洽詢勞保局確認.
3.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以上三項中有缺ㄧ項,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祝順心
By Elizabeth
at 2012-07-05T09:09
at 2012-07-05T09:09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只要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六項之中其中一項就可以無需告知
而解雇,如果六項裡面都沒有犯錯的話,雇主不能隨意開除,如
果隨意開除你可以申訴。
By Eartha
at 2012-07-09T13:28
at 2012-07-09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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