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 罹於時效 - 考試
By Harry
at 2013-07-31T00:35
at 2013-07-31T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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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
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
※ 引述《roder (D的意志)》之銘言:
: 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 在上面蓋房屋一棟
: 乙多次催告拆屋無效 於20年後起訴
: 是否得拆除甲之房屋?
: 我知道已經罹於時效 可以主張抗辯權
: 但是房屋所有權人是甲 土地所有權人是乙
: 這樣乙要如何自救??
--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
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
※ 引述《roder (D的意志)》之銘言:
: 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 在上面蓋房屋一棟
: 乙多次催告拆屋無效 於20年後起訴
: 是否得拆除甲之房屋?
: 我知道已經罹於時效 可以主張抗辯權
: 但是房屋所有權人是甲 土地所有權人是乙
: 這樣乙要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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