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第36條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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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營業稅修正36條,新增下列文字段

「其給付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3%"計算營業稅額
繳納之。」

然後我看了修正理由:


「隨著國際間金融交易發展,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
織購買勞務之情形甚為普遍,依據現行條文規定,該等勞務給付額除屬保險業之再保費
收入,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外,一律需課徵百分之五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
,向國外購買保險業之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允應比照我國金融業本業適用
"2%"營業稅稅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將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納入,以資
適用。」

因為是在家自修....所以很困惑為什麼新增條文是3%...但修正理由是2%???

根據第11條的規定...是2%才對!

還是我有所誤解呢??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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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1-07-19
原本2%(本業)+1%(再保險)(這1%是立委"硬"定的,為了"衡平")
Jacky avatarJacky2011-07-20
請問修正理由去哪裡找呀?全國法規資料庫好像沒有......
Doris avatarDoris2011-07-22
2%+1%加在一起感覺很奇妙:)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07-23
因為金融業進項不能抵 3%+2%=5% 讓實質稅負不超過5%
Lily avatarLily2011-07-25
歐歐歐...原來是醬啊!!!!!謝謝大大的講解(灑花)^^
Zora avatarZora2011-07-27
修正理由到下面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