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曆年制轉換實年制問題 - 離職
By Selena
at 2017-01-13T00:12
at 2017-01-13T00:12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新制勞基法特休天數的算法很簡單
不管是採用曆年制還是週年制(到職日) 學歷有國小畢業的應該都會
先釐清2個概念
1.新制勞基法所增加的特休天數 是直接增加的
依照新制勞基法規定,2017年開始生效
特休天數由舊制轉成新制所增加的天數 需補滿
假如你是2013/3/1到職 那2016/3/1~2017/2/28 將會有特休天數14天
原先舊制為10天 所以在2017/1/1~2017/2/28 你將會多出4天假
2.曆年制的計算方式 因為到職日非一曆年的開頭
所以勞基法給的特休天數會橫跨2個年度
a(勞基法規定天數) = b(今年度比例天數) + c(明年度比例天數)
舉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你是2014/5/1到職 公司採用曆年制
那你2015年和2016年的特休天數為何(採用舊制勞基法)?
依照勞基法 2015/5/1~2016/4/30 你將有7天假
但是公司會把這7天拆成2部分給你 分別是2015年的部分和2016年的部分
所以2015年你將有 7(天)*8(個月)/12(個月) = 4.7天的假
2016年你會有 7*4/12 = 2.3天
7(a) = 4.7(b) + 2.3(c)
再依照勞基法(舊制) 2016/5/1~2017/4/30 你有7天假
所以也是將此拆成2部分
2016年有 7*8/12 = 4.7天
2017年有 7*4/12 = 2.3天
所以你2016年會有2.3 + 4.7 = 7天假 (c + b = a)
其實很多採用曆年制的公司 都說他們特休優於勞基法
這是錯誤的說法
釐清這2個概念後,
我們先以2013/3/1到職為例子來做計算 假設公司採曆年制
(依照新制勞基法 工作3-5年將享有每年14天特休 比舊制多出4天)
依照新制勞基法 2016/3/1~2017/2/28 將有14天特休
而2016/3/1~2016/12/31 公司已給你 10*10/12 = 8.3天的假
所以你2017/1/1~2017/2/28 將會有14-8.3 = 5.7天
2017/3/1~2018/2/28 依照勞基法有14天假
2017/3/1~2017/12/31 照比例將有14*10/12 = 11.7天
所以2017年將有 5.7 + 11.7 = 17.4天
到這邊應該已經很清楚可以算出原po公司算錯的部分
※ 引述《Oo5566 (5566)》之銘言:
: 朋友公司最近特休要從曆年制轉換實年制
: 之前我有看過Kent大的詳細說明以及勞動部網站的範例計算覺得相當合理
: 不過朋友公司的上禮拜算出來算法覺得怪怪的
: 舉勞動部上面的範例好了
: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
: 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
: 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 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
: 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
: 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 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 依他們公司的算法是
: 105/10/1~105/12/31休2天
: 106/1/1~106/09/30休10*9/12=7.5天(依新制特休再乘上到職天數/12個月比例)
106/1/1~106/9/30 應該是10-2 = 8天
: 106/10/1~107/09/30滿三年休14天
: 其中106/1/1~106/09/30覺得怪怪的
: 不是應該是10-2(105/10/1~105/12/31休的)=8天嗎?
: 這個案例還是算差比較少的 3年以上月份少的會差更多
: 不過公司說也沒有解釋函文或條文說他們算錯或違法
: 上網找勞動部好像也真的沒解釋這些
: 是不是就只能讓他去了?XD
其實很多採用曆年制的公司 不知道是故意算錯 還是人資數學真的不好
採用的算法都是依照原po的方式
優於或等於勞基法 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依照原po舉例的公司 就吃掉了0.5天假
希望大家勇於爭取自己的權利
--
不管是採用曆年制還是週年制(到職日) 學歷有國小畢業的應該都會
先釐清2個概念
1.新制勞基法所增加的特休天數 是直接增加的
依照新制勞基法規定,2017年開始生效
特休天數由舊制轉成新制所增加的天數 需補滿
假如你是2013/3/1到職 那2016/3/1~2017/2/28 將會有特休天數14天
原先舊制為10天 所以在2017/1/1~2017/2/28 你將會多出4天假
2.曆年制的計算方式 因為到職日非一曆年的開頭
所以勞基法給的特休天數會橫跨2個年度
a(勞基法規定天數) = b(今年度比例天數) + c(明年度比例天數)
舉個簡單的例子
假設你是2014/5/1到職 公司採用曆年制
那你2015年和2016年的特休天數為何(採用舊制勞基法)?
依照勞基法 2015/5/1~2016/4/30 你將有7天假
但是公司會把這7天拆成2部分給你 分別是2015年的部分和2016年的部分
所以2015年你將有 7(天)*8(個月)/12(個月) = 4.7天的假
2016年你會有 7*4/12 = 2.3天
7(a) = 4.7(b) + 2.3(c)
再依照勞基法(舊制) 2016/5/1~2017/4/30 你有7天假
所以也是將此拆成2部分
2016年有 7*8/12 = 4.7天
2017年有 7*4/12 = 2.3天
所以你2016年會有2.3 + 4.7 = 7天假 (c + b = a)
其實很多採用曆年制的公司 都說他們特休優於勞基法
這是錯誤的說法
釐清這2個概念後,
我們先以2013/3/1到職為例子來做計算 假設公司採曆年制
(依照新制勞基法 工作3-5年將享有每年14天特休 比舊制多出4天)
依照新制勞基法 2016/3/1~2017/2/28 將有14天特休
而2016/3/1~2016/12/31 公司已給你 10*10/12 = 8.3天的假
所以你2017/1/1~2017/2/28 將會有14-8.3 = 5.7天
2017/3/1~2018/2/28 依照勞基法有14天假
2017/3/1~2017/12/31 照比例將有14*10/12 = 11.7天
所以2017年將有 5.7 + 11.7 = 17.4天
到這邊應該已經很清楚可以算出原po公司算錯的部分
※ 引述《Oo5566 (5566)》之銘言:
: 朋友公司最近特休要從曆年制轉換實年制
: 之前我有看過Kent大的詳細說明以及勞動部網站的範例計算覺得相當合理
: 不過朋友公司的上禮拜算出來算法覺得怪怪的
: 舉勞動部上面的範例好了
: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
: 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
: 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 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
: 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
: 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 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 依他們公司的算法是
: 105/10/1~105/12/31休2天
: 106/1/1~106/09/30休10*9/12=7.5天(依新制特休再乘上到職天數/12個月比例)
106/1/1~106/9/30 應該是10-2 = 8天
: 106/10/1~107/09/30滿三年休14天
: 其中106/1/1~106/09/30覺得怪怪的
: 不是應該是10-2(105/10/1~105/12/31休的)=8天嗎?
: 這個案例還是算差比較少的 3年以上月份少的會差更多
: 不過公司說也沒有解釋函文或條文說他們算錯或違法
: 上網找勞動部好像也真的沒解釋這些
: 是不是就只能讓他去了?XD
其實很多採用曆年制的公司 不知道是故意算錯 還是人資數學真的不好
採用的算法都是依照原po的方式
優於或等於勞基法 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依照原po舉例的公司 就吃掉了0.5天假
希望大家勇於爭取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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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7-01-16T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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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7-01-19T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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