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特修給法
2015/7/1到職 2016/7/1給3.5天 2016/12/31號給七天!
這樣給法竟然沒違法!? 這樣叫那些老闆爽翻了嘛!!
隔年底給7天才合理嘛???
勞動局的回覆
1.依內政部(前勞工行政業務主管機關)76年3月31日(76)台內勞字第4867744號函略以:「
…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
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
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先予敘明。
2.有關所提「到職日滿1年卻無給予7天特別休假,僅能夠領取換算比例特別休假日數」,
本局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該公司給予特別休假計算方式係以年度計算,依勞動基準
法第38條規定,勞工任職1年以上,雇主即應給予其7日特別休假,另依上開函釋規定,公
司為配合會計年度,可於當年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日數,剩餘日數延至下一會計年度給予
亦屬可行。
3.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略以:「一
、...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
工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
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動契約終止時,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未休完之特
別休假日數,應依法計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
就算照這個函釋也只是說明可以依會計年度給假予比例假
但是還是要遵照勞基法(一年滿七天的規定) 不能延後給假阿!!!
為啥函釋可以抵觸法規阿? 不是應 做衍生解釋而已嘛???
--
2015/7/1到職 2016/7/1給3.5天 2016/12/31號給七天!
這樣給法竟然沒違法!? 這樣叫那些老闆爽翻了嘛!!
隔年底給7天才合理嘛???
勞動局的回覆
1.依內政部(前勞工行政業務主管機關)76年3月31日(76)台內勞字第4867744號函略以:「
…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
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
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先予敘明。
2.有關所提「到職日滿1年卻無給予7天特別休假,僅能夠領取換算比例特別休假日數」,
本局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該公司給予特別休假計算方式係以年度計算,依勞動基準
法第38條規定,勞工任職1年以上,雇主即應給予其7日特別休假,另依上開函釋規定,公
司為配合會計年度,可於當年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日數,剩餘日數延至下一會計年度給予
亦屬可行。
3.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略以:「一
、...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
工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
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動契約終止時,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未休完之特
別休假日數,應依法計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
就算照這個函釋也只是說明可以依會計年度給假予比例假
但是還是要遵照勞基法(一年滿七天的規定) 不能延後給假阿!!!
為啥函釋可以抵觸法規阿? 不是應 做衍生解釋而已嘛???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