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和檢察一體 - 考試
By Blanche
at 2016-11-17T23:20
at 2016-11-17T23: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nu (受監護宣告ing)》之銘言:
: ※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 看完版友的回應還有一些小問題不懂,請大家不吝解惑:
: :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職權
: : "排除特偵組的特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最高檢就所有的犯罪均有偵查權。"
: : 但教科書中寫
: : "基於管轄法定原則,最高法院檢察署配置於最高法院,執行最高法院法律審相對應之職
: : 務,是以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觀之,最高法院並無偵查犯罪之事務管轄。"
: :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所定,得認係最高法院檢察署有關事務管轄之特別規定。"
: : 兩個都有道理,但是互相衝突,我實在搞不懂。
: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不等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99台聲3裁)
jjjhhggg大大您問了一個非常爆炸性的問題,
嚇死寶寶了@@"
您所說的教科書,應是出自呂丁旺老師教科書的
第三章第四節第五項第一款: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管轄。
我這樣說吧,
實務上,最高檢除了特偵組之外,完~全~沒~有~在~偵~查~案~件~~
前些日子去臺大參加某個法學研討會,
報告人楊雲驊老師跟最高檢朱富美檢察官也都承認,
將來最高檢廢掉特偵組之後,最高檢將「無案可辦(偵查)」。
所以,winu大大提出的最高法院見解,
指出特偵組檢察官不等於最高檢檢察官,
在實務上是有所本的。
不過,姜世明老師跟史慶璞老師完全跳過這個論述,
為什麼?末學私下忖度認為,因為這是單純「實務操作結果」,
從三點可以得知,最高檢仍然有案件偵查權的,
第一: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2項,
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
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 ^^^^^^^^^^^^^^^^^^^
這裡的逕予偵查是檢察總長自己偵查,
至於交付該管檢察官,按照文義解釋是可以包含最高檢檢察官的。
第二:法院組織法第64條移轉承繼權的規定,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
^^^^^^^^^ ^^^^^^^^
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
這裡的處理,自然包含法院組織法第60條的所有權限,
而檢察總長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文義解釋上仍然可以包含最高檢檢察官。
第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本文及第1款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
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
^^^^^^^^^^^^^^^^^^^^^^^^^^^
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理由同第一、第二點。
更可以從最原始的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可知,檢察官的偵查權是沒有審級限制的。
只不過,透過檢察一體制度的事務分配,
你想偵查某案件,還得問問檢察首長要不要讓你辦而已,
但在檢察首長出聲之前,偵查權一直都存在。
反之,無論最高檢處務規程如何制定,
只要檢察一體原則存在一天,
檢察總長就可以發動指揮監督權或移轉承繼權,
讓案件直接由最高檢檢察官偵辦。
: : 2.依法院組織法如何確認管轄檢察機關
: : 我在法院組織法找不到有關檢察機關管轄的規定,請問是依據哪一些條文呢?
: 依法院組織法五十八條、六十二條之規定,檢察官一般祗能
: 在其配屬之審級法院,於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各該
: 審級之檢察官職權。(99台聲3裁)
同winu大大意見,
檢察機關的管轄規定,就是檢察官的職權+審檢配置,
但要注意的是,透過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機關的「土地管轄」跟「審級關轄」可以是浮動的,
只要不要對到法院。
: : 3.本題是否構成違法起訴
: : 本題是最高檢向地院行使職權,實務上嚴格遵守「審檢配置」的結果,讓本題的案例變成
: : 違法起訴。
: : 但是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第4項規定,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
: : 級檢察官之職權,那檢察官甲不就可以執行地方法院檢察官之職權,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 嗎?
: : 不好意思,問這麼多問題,謝謝大家幫忙。
: 「特別偵察組」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固屬無誤,惟題目
: 之案件須先經由檢察總長指定始能辦理(法組六十三條之一第三
: 款參照)
: 但甲檢察官在程序上未受檢察總長指示辦理該立委貪瀆一案。
: ob'_'ov
同winu意見。
最後,jjjhhggg在留言問的,
是的,本題是因為違反實務上的「審檢配置」原則而違法,
不是因為違反檢察一體原則。
至於審檢配置原則是否有理?可以討論,
所以我才說我其實認同姜世明老師的見解,
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實務界啊~~~實務界!
就是一堆我能你不能,這樣才能顯示出「上級」跟「資深」
相對於下級跟菜逼八的區別啊!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 看完版友的回應還有一些小問題不懂,請大家不吝解惑:
: :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職權
: : "排除特偵組的特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最高檢就所有的犯罪均有偵查權。"
: : 但教科書中寫
: : "基於管轄法定原則,最高法院檢察署配置於最高法院,執行最高法院法律審相對應之職
: : 務,是以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觀之,最高法院並無偵查犯罪之事務管轄。"
: :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所定,得認係最高法院檢察署有關事務管轄之特別規定。"
: : 兩個都有道理,但是互相衝突,我實在搞不懂。
: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不等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99台聲3裁)
jjjhhggg大大您問了一個非常爆炸性的問題,
嚇死寶寶了@@"
您所說的教科書,應是出自呂丁旺老師教科書的
第三章第四節第五項第一款: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管轄。
我這樣說吧,
實務上,最高檢除了特偵組之外,完~全~沒~有~在~偵~查~案~件~~
前些日子去臺大參加某個法學研討會,
報告人楊雲驊老師跟最高檢朱富美檢察官也都承認,
將來最高檢廢掉特偵組之後,最高檢將「無案可辦(偵查)」。
所以,winu大大提出的最高法院見解,
指出特偵組檢察官不等於最高檢檢察官,
在實務上是有所本的。
不過,姜世明老師跟史慶璞老師完全跳過這個論述,
為什麼?末學私下忖度認為,因為這是單純「實務操作結果」,
從三點可以得知,最高檢仍然有案件偵查權的,
第一: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2項,
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
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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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逕予偵查是檢察總長自己偵查,
至於交付該管檢察官,按照文義解釋是可以包含最高檢檢察官的。
第二:法院組織法第64條移轉承繼權的規定,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
^^^^^^^^^ ^^^^^^^^
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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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處理,自然包含法院組織法第60條的所有權限,
而檢察總長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文義解釋上仍然可以包含最高檢檢察官。
第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本文及第1款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
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
^^^^^^^^^^^^^^^^^^^^^^^^^^^
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理由同第一、第二點。
更可以從最原始的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可知,檢察官的偵查權是沒有審級限制的。
只不過,透過檢察一體制度的事務分配,
你想偵查某案件,還得問問檢察首長要不要讓你辦而已,
但在檢察首長出聲之前,偵查權一直都存在。
反之,無論最高檢處務規程如何制定,
只要檢察一體原則存在一天,
檢察總長就可以發動指揮監督權或移轉承繼權,
讓案件直接由最高檢檢察官偵辦。
: : 2.依法院組織法如何確認管轄檢察機關
: : 我在法院組織法找不到有關檢察機關管轄的規定,請問是依據哪一些條文呢?
: 依法院組織法五十八條、六十二條之規定,檢察官一般祗能
: 在其配屬之審級法院,於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各該
: 審級之檢察官職權。(99台聲3裁)
同winu大大意見,
檢察機關的管轄規定,就是檢察官的職權+審檢配置,
但要注意的是,透過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機關的「土地管轄」跟「審級關轄」可以是浮動的,
只要不要對到法院。
: : 3.本題是否構成違法起訴
: : 本題是最高檢向地院行使職權,實務上嚴格遵守「審檢配置」的結果,讓本題的案例變成
: : 違法起訴。
: : 但是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第4項規定,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
: : 級檢察官之職權,那檢察官甲不就可以執行地方法院檢察官之職權,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 嗎?
: : 不好意思,問這麼多問題,謝謝大家幫忙。
: 「特別偵察組」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固屬無誤,惟題目
: 之案件須先經由檢察總長指定始能辦理(法組六十三條之一第三
: 款參照)
: 但甲檢察官在程序上未受檢察總長指示辦理該立委貪瀆一案。
: ob'_'ov
同winu意見。
最後,jjjhhggg在留言問的,
是的,本題是因為違反實務上的「審檢配置」原則而違法,
不是因為違反檢察一體原則。
至於審檢配置原則是否有理?可以討論,
所以我才說我其實認同姜世明老師的見解,
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實務界啊~~~實務界!
就是一堆我能你不能,這樣才能顯示出「上級」跟「資深」
相對於下級跟菜逼八的區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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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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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1-20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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