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加班費核計方式,變相鼓勵雇主壓榨 - 加班
By Irma
at 2013-06-21T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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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要旨:現行加班費核計方式,變相鼓勵雇主壓榨受薪人。(如果我是雇主,
我也希望「請」你儘量加班,特別是周六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說明:
一、假設你月薪24,000元,一個月以30日計,扣除周休二日,實際工作天數
假設為22日,每日工作8小時。依此來計算「實質」單位小時的薪水為
[24,000元/22/8]=[24,000元/176]=136.36元。
二、當你周六或周日加班時,假設加班1小時,公司要付你多少加班費呢?
三、依據現有的法令(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以及勞委會的解釋令,
須先計算你的「名目」時薪,它是這樣算的:24,000元/30/8=24,000元/240
=100元,其中的30是30天,8是8小時。據此,周六周日時,公司只需「額外」
付你100元的「名目」時薪來請你為它工作一小時,現行運作了不知道多少
年的制度就是這樣玩的,比你的「實質」時薪136.36元還廉價。(也不要以
為勞基法第39條寫的「工資加倍發給」代表公司會「額外」支付你200元,錯
。)
四、勞委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作法有道理嗎?他們說,你的月薪本來就是一
個月所有時數的薪水總和,包含了你需要上班與不用上班的時數,你不用上
班的時數,也是有領薪水,所以你一個月是30天,每天是8小時,合計240小
時,時薪就是24,000元/240=100元。他們又繼續說道,周六日加班時,你本
來不用上班的那一小時,公司仍會付你100元,而你來加班,公司又再付你
100元就已經是「工資加倍發給」了。
五、嗯,這真是「雇主」的天堂,不清楚他們在作這樣的解釋時,知不知道
自己在說什麼?即便不去肖想「額外」取得200元加班費好了,加班部分拿
100元的時薪合理嗎?我的136.36元呢?究竟是100元有理,還是136.36元有
理?
六、我的主訴是,勞委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論理完全錯誤,問題關鍵在這裡
,你平常領時薪100元,只有七分之五的比率要工作(即周一至周五),並享有
七分之二的比率不用工作(即周六及周日),而現在你周六或周日被叫來加班
1小時卻是被要求100%的1小時要工作,而沒有七分之二的份額能休息。
七、結論就是現行制度坑人無誤。除非你加班工作43分鐘(60分鐘的七分之五)
就可以領時薪100元,否則就是劣於平時待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付你8個
時薪(800元)請你加班,比照平常的水準,員工只該工作5.71小時就可簽退
回家,後面的2.29小時則不用到班照樣領錢! 要員工加班1小時,就該給
136.36元以上才合理。
八。如果一定想用「除以240」來計算時薪的話,就該再乘上1.36~1.4以上的
修正因子,才能達到合理的「實質」薪資水準。
附註:本文無涉「責任制」、無涉「補休制」。本文同時發給勞委會意見信箱。
相關連結:
1。(勞委會官法說法)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c2ab4c
2。(北市勞檢處官法說法)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8&cad=rja&ved=0CGsQFjAH&url=https%3A%2F%2F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2FUpload%2Fnews%2F140.pdf&ei=XR_DUbr4Bs-HkgWHl4Fo&usg=AFQjCNEbvEgOAVatoe26ACf5VR1RvErxag&sig2=ajbdZ0pywDFXt9VQNzeWqg
3。(加班費的算法)
http://www.wretch.cc/blog/Qian1246/7081371
4。(究竟月薪制勞工的時薪為幾元?/無言)
http://www.tpwu.org.tw/periodical/409/1502.htm
5。(公務機關適用)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http://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2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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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希望「請」你儘量加班,特別是周六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說明:
一、假設你月薪24,000元,一個月以30日計,扣除周休二日,實際工作天數
假設為22日,每日工作8小時。依此來計算「實質」單位小時的薪水為
[24,000元/22/8]=[24,000元/176]=136.36元。
二、當你周六或周日加班時,假設加班1小時,公司要付你多少加班費呢?
三、依據現有的法令(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以及勞委會的解釋令,
須先計算你的「名目」時薪,它是這樣算的:24,000元/30/8=24,000元/240
=100元,其中的30是30天,8是8小時。據此,周六周日時,公司只需「額外」
付你100元的「名目」時薪來請你為它工作一小時,現行運作了不知道多少
年的制度就是這樣玩的,比你的「實質」時薪136.36元還廉價。(也不要以
為勞基法第39條寫的「工資加倍發給」代表公司會「額外」支付你200元,錯
。)
四、勞委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作法有道理嗎?他們說,你的月薪本來就是一
個月所有時數的薪水總和,包含了你需要上班與不用上班的時數,你不用上
班的時數,也是有領薪水,所以你一個月是30天,每天是8小時,合計240小
時,時薪就是24,000元/240=100元。他們又繼續說道,周六日加班時,你本
來不用上班的那一小時,公司仍會付你100元,而你來加班,公司又再付你
100元就已經是「工資加倍發給」了。
五、嗯,這真是「雇主」的天堂,不清楚他們在作這樣的解釋時,知不知道
自己在說什麼?即便不去肖想「額外」取得200元加班費好了,加班部分拿
100元的時薪合理嗎?我的136.36元呢?究竟是100元有理,還是136.36元有
理?
六、我的主訴是,勞委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論理完全錯誤,問題關鍵在這裡
,你平常領時薪100元,只有七分之五的比率要工作(即周一至周五),並享有
七分之二的比率不用工作(即周六及周日),而現在你周六或周日被叫來加班
1小時卻是被要求100%的1小時要工作,而沒有七分之二的份額能休息。
七、結論就是現行制度坑人無誤。除非你加班工作43分鐘(60分鐘的七分之五)
就可以領時薪100元,否則就是劣於平時待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付你8個
時薪(800元)請你加班,比照平常的水準,員工只該工作5.71小時就可簽退
回家,後面的2.29小時則不用到班照樣領錢! 要員工加班1小時,就該給
136.36元以上才合理。
八。如果一定想用「除以240」來計算時薪的話,就該再乘上1.36~1.4以上的
修正因子,才能達到合理的「實質」薪資水準。
附註:本文無涉「責任制」、無涉「補休制」。本文同時發給勞委會意見信箱。
相關連結:
1。(勞委會官法說法)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c2ab4c
2。(北市勞檢處官法說法)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8&cad=rja&ved=0CGsQFjAH&url=https%3A%2F%2F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2FUpload%2Fnews%2F140.pdf&ei=XR_DUbr4Bs-HkgWHl4Fo&usg=AFQjCNEbvEgOAVatoe26ACf5VR1RvErxag&sig2=ajbdZ0pywDFXt9VQNzeWqg
3。(加班費的算法)
http://www.wretch.cc/blog/Qian1246/7081371
4。(究竟月薪制勞工的時薪為幾元?/無言)
http://www.tpwu.org.tw/periodical/409/1502.htm
5。(公務機關適用)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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