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加班費核計方式,變相鼓勵雇主壓榨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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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dd2 (ndd2)》之銘言:
: 四、勞委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作法有道理嗎?他們說,你的月薪本來就是一
: 個月所有時數的薪水總和,包含了你需要上班與不用上班的時數,你不用上
: 班的時數,也是有領薪水,所以你一個月是30天,每天是8小時,合計240小
: 時,時薪就是24,000元/240=100元。他們又繼續說道,周六日加班時,你本
: 來不用上班的那一小時,公司仍會付你100元,而你來加班,公司又再付你
: 100元就已經是「工資加倍發給」了。

我個人是覺得要用30天來算時薪沒有問題,但假日加班的算法根本
莫名其妙,既然我不來公司也應該給我錢,那我來加班應該要給我
總和300 元(原本不來就有的100+加班費200 ),才叫作「工資加
倍發給」,否則此句有何意義,如果「工資加倍發給」是給我總和
200 元(100+加班費100 ),那請問,若不加倍發給,又該給我多
少呢?

不過話說回來,我前前公司假日加班倒是真的有發2 倍(日薪1000
的話該假日加班拿1000+ 2000加班費),看來倒真是要謝主隆恩了
,不過那時公司標榜假日「三倍」薪水就是了= = 。

但,這些都是其次,不廢止萬惡的責任制,加班費怎麼算都是沒有
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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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相信締結友情與愛情
 藉由彼此扶持產生勇氣的希望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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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6-26
你前前公司的確是三倍阿 兩倍不就是拿兩千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6-29
算日薪的這樣的確是三倍阿
Harry avatarHarry2013-06-30
我待過的都是假日加班兩倍,就是日薪*2 如果薪3萬當月就是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7-03
32000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7-04
喔,抱歉,是我筆誤,標榜的是三倍「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