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家考試的體系與種類 - 考試
By Belly
at 2006-07-27T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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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家考試體系,可概括區分為四大種類: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公職候選人檢覈;檢定考試等。茲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
不得任用。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換
言之,除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機要人員等依法得不經國家考試及格之限制者外,凡進入
政府機關擔任公職,不論其為行政工作或技術工作,均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乃可。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普、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等升資考試。高等考試按學
歷分為一、二、三級,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係供具博士學位者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報考,
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係供碩士以上學位者或高考
三級考試及格者報考,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係供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報考,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普通考試主要係高中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報考,及格人員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均可報考,其及格人員取得
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特種考試係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而舉辦;至升等考試則為鼓
勵機關現職人員而舉辦。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在分工日趨精密的現代社會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類技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各種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與民眾生命財產息息相關,其執業資格的取得,亦須經由考
試來評鑑其專業知識,以確保其執業水準。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其本意即在此。依據民國七十五年一月
廿四日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本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兩種,為適應特
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本項考試並得以檢覈行之。
(三)公職候選人檢覈
民國四十二年九月三日考試院發布「臺灣省縣市長候選人資格檢覈規則」,開始辦理公職
候選人檢覈,其後各種公職候選人亦逐步納入檢覈範圍。迨至民國八十三年 總統兩次修
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之檢覈,另增列省(市)
長檢覈資格等有關規定,目前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候選人,仍須經過公職候選
人檢覈,以取得候選資格。
(四)檢定考試
國家考試應與教育制度配合,應考人需具備一定資格始能應試;為使失學之士能有一上進
之途,以取得高、普、特考之應考資格,所以有檢定考試之舉辦。近年來,由於我國教育
水準發達,高等暨普通檢定考試報名人數已逐漸減少。目前報考高普檢定考試者,事實上
大多數都具有相當學歷,僅其畢業系科可能不符某一考試類科之應考資格規定,遂循檢定
考試取得應考資格。因此,本考試已和原先設計目的明顯不符,實無繼續舉辦之必要。民
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已將舉辦檢定考試之法源予以刪除
。
目前檢定考試設有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財務行政類及中醫師檢定考試等三種類科,其及
格人員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會計師、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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