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考銓之機要人員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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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在趕現行考銓的進度,目前上到任用法有關機要人員的部份 想請教一下高手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
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略... 進用。

及地方制度法第57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請問這兩個法規之內容是否有所衝突?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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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3-21
我想您應該讀過依法行政原則-.-
Rae avatarRae2013-03-23
我記得阿公以前上課有說這兩個法規很矛盾
David avatarDavid2013-03-24
我目前正在上阿公102的考銓函授22堂阿公沒特別說明Orz
Tom avatarTom2013-03-25
一樓指的是法律位階高於命令?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3-29
恩,我想應該是法律優位
Ula avatarUla2013-04-01
而且地制法是原則性法律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4-04
剛上了23堂 阿公有帶到地制57但沒說明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4-07
地制法57及58條是例外進用為首長和副首長之規定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4-09
老師有特別說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4-11
另外地制法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