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對於否定說的論述卡住,煩請指正
書本上寫,否定說認為生父收養非婚生子女後,因有撫育之情事,而依民法1065條第1項
後段,將視為認領,且認領效力按1069條溯及自出生時,導致會違反1073條之1第1款之規
定而使收養無效。
我的困惑點在於,生父收養後,非婚生子女不就依1077條與婚生子女同了嗎?既然變成婚
生子女,怎麼還可以走認領的體系呢?
不知道哪邊觀念錯誤,還請板上高手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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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上寫,否定說認為生父收養非婚生子女後,因有撫育之情事,而依民法1065條第1項
後段,將視為認領,且認領效力按1069條溯及自出生時,導致會違反1073條之1第1款之規
定而使收養無效。
我的困惑點在於,生父收養後,非婚生子女不就依1077條與婚生子女同了嗎?既然變成婚
生子女,怎麼還可以走認領的體系呢?
不知道哪邊觀念錯誤,還請板上高手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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