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狀腺腫瘤勞保可以申請手術或住院津貼? - 工作
By Una
at 2011-01-01T00:00
at 2011-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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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作是銷售業務需要常常講話,最近因甲狀腺腫瘤需要開刀,也要休息一段時間無法上班,因是業務無底薪,有人知道勞保是否可以申請那種津貼可以告之?,如何辦理要準備什麼資料去哪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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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1-01-02T20:59
at 2011-01-02T20:59
◎普通傷病與疾病,自住院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普通傷病給付。(符合以下情況: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可請領6個月;若投保年資超過1年者,最多合計可以請領1年。
情況(二)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自治療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符合以下情況:治療中、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可請領1年;若超過1年仍未痊癒者,可以在領月投保薪資*50%,最多合計可以請領2年。檢附資料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墊付證明等)。注意事項1.領取傷病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
3.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殘廢給付請領資格情況(一)
普通傷病與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情況(二)
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給付標準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普通事故為最低第15等級給付30日,最高第1等級給付1200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50%,即最低發給45日,最高發給1800日。)以診斷殘廢日之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30日*給付天數﹜ 檢附資料1.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4. 被保險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病成殘,申請職災殘廢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注意事項1.領取殘廢給付必需在2年內申請。
2.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殘廢給付。
3.經診斷殘廢,不能繼續工作者,所屬投保單位應予申報退保。
4.如同時具備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
5.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規定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6.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慢性腎衰竭致尿毒洗腎,自第一次洗腎之日起2年內,得請領第7等級【440日】殘廢給付。
7.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1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可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8.被保險人未滿45歲,因放射線及化學治療致子宮與卵巢失去功能致不能生育者,得請領殘廢給付。
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身體皮膚、排汗功能、乳房切除殘廢給付。
10.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50。職災給付給付標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檢附資料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正本之原因〉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7.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注意事項1.門診單1份2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單。
2.住院申請書1份2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住院申請書。
3.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4.勞保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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