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為何不能申請低收入戶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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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宜蘭單親家裏有:1.我十八歲2.爺爺七十幾歲3.奶奶未滿六十五歲4.爸爸四十一歲家裡只有爸爸有工作而我都只是寒暑假打工前陣子打去鄉公所問申請低收入戶他知道我的資料後一口否決說我近乎不可能申請到低收入戶原因:1.還要算我媽媽那邊的所得2.我奶奶未滿六十五歲那時我跟她說可是我爸媽離婚很久了她說沒辦法我說我奶奶也沒有工作她也說政府規定就是這樣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真的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嗎為什麼???????我不要貼資料的那種那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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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Lydia2011-04-08
低收入戶資格要符合才能申請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Freda avatarFreda2011-04-10
嗯是不可能除了要加算你母親(就算已離婚~但她還是你母親)的收入財產進來之外你父親跟你奶奶~兩位都是政府認定的"有工作能力"人口(政府看的是"有沒有工作能力"~而不是實際上有沒有在工作通常只要是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之前~沒有不能工作的證明或身分就一律是有工作能力人口~無論他實際有沒有在工作!2011-04-0818:01:49補充:所以像很多家庭主婦或像你奶奶這樣的~都一樣要算工作人口帳面上她們是有收入的)那你們家至少就有兩人有�
Daniel avatarDaniel2011-04-08
對!不行,不管你家裡的人實際上有沒有工作,都叫"有能力工作之人口",如果,大家都說沒工作,大家都來請低收,那誰要工作啊?他還漏了一項,只要是你爺爺生的"男丁"也要列入調查,親人之間也有可能脫產,法律是為了防止一些投機取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