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人口數問題 - 工作
By Elizabeth
at 2013-11-14T00:00
at 2013-11-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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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我公公因為個人債務問題無法處理,全家人(婆婆、小叔、我們)都各自住到娘家去。有家歸不得(原本的房子也不是我們的,沒有任何不動產)
所以我跟老公、小孩的戶籍也遷入娘家。
因為老公收入不正常(從事臨時工,沒有所得資料),我的收入又有限(15000/月),一個小孩(3歲)
老公最近檢查出來有一耳弱聽,根本就沒有辦法達到申請殘障。
我們的開銷很吃緊,想說申請低收入戶來幫助我們。
以老公為申請人
★問題一:
會算公公'、婆婆收入(他們平均月收入不到1萬,臨時工),即我,小孩。
可是和公公、婆婆,同一戶籍的小叔、小嬸收入算嗎?
★問題二:
我娘家的爸爸無所得稅是大姊在報扶養的人口(大姊也已嫁人,收入高),兩個弟弟各自申報所得
那因為我、老公、小孩戶口在娘家,娘家的人算應計人口數嗎?
還是我、老公、小孩,同一戶籍地不同戶比較好?
★問題三:
由於我婆婆工作收入不高,省吃儉用多年,銀行戶口有60萬,如果把錢移到小姑戶頭,這樣有關應計人口動產就沒超過了,這樣可以嗎?
懇請大家協助幫忙,謝謝!
所以我跟老公、小孩的戶籍也遷入娘家。
因為老公收入不正常(從事臨時工,沒有所得資料),我的收入又有限(15000/月),一個小孩(3歲)
老公最近檢查出來有一耳弱聽,根本就沒有辦法達到申請殘障。
我們的開銷很吃緊,想說申請低收入戶來幫助我們。
以老公為申請人
★問題一:
會算公公'、婆婆收入(他們平均月收入不到1萬,臨時工),即我,小孩。
可是和公公、婆婆,同一戶籍的小叔、小嬸收入算嗎?
★問題二:
我娘家的爸爸無所得稅是大姊在報扶養的人口(大姊也已嫁人,收入高),兩個弟弟各自申報所得
那因為我、老公、小孩戶口在娘家,娘家的人算應計人口數嗎?
還是我、老公、小孩,同一戶籍地不同戶比較好?
★問題三:
由於我婆婆工作收入不高,省吃儉用多年,銀行戶口有60萬,如果把錢移到小姑戶頭,這樣有關應計人口動產就沒超過了,這樣可以嗎?
懇請大家協助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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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3-11-18T13:25
at 2013-11-18T13:25
會算公公'、婆婆收入(他們平均月收入不到1萬,臨時工),即我,小孩。
可是和公公、婆婆,同一戶籍的小叔、小嬸收入算嗎?
~~~~以你先生為申請人~~~
列計你先生、配偶、你先生的父母、你先生的子女~~
~~不計~~~小叔小嬸(你先生的弟弟、弟媳)
★問題二:
我娘家的爸爸無所得稅是大姊在報扶養的人口(大姊也已嫁人,收入高),兩個弟弟各自申報所得
那因為我、老公、小孩戶口在娘家,娘家的人算應計人口數嗎?
~~~不計~~~
還是我、老公、小孩,同一戶籍地不同戶比較好?
應列計人口~~~不同戶籍仍須列入計算
★問題三:
由於我婆婆工作收入不高,省吃儉用多年,銀行戶口有60萬,如果把錢移到小姑戶頭,這樣有關應計人口動產就沒超過了,這樣可以嗎
~~~~未滿65歲,即使沒有工作仍要以基本工資核定收入~~
~~你一家除一個小孩無工作能例外~~~應計人口都有工作能力
{每人至少19047元*4人}/應計人口5人=平均每人每月至少15238元~~
~超過低收入戶標準(不符低收資格(103年度)10869元~
但也許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103年度)16304元
(還要看動產、不動產~~~是否超過)
動產~~~還存款、投資、汽車
低收入戶,平均每人75000*5=5人不能超過37萬5000元
中低收入戶,平均每人112500*5=5人不能超過56萬2500元
~~~~你說~~把婆婆的錢,寄放小姑那裡,
讓你夫妻申請低收入戶
(但收入不會過~~只能中低收~~沒有金錢補助~只減免健保費)
~~~那萬一被小姑或小姑的老公把錢花掉了~
~你要一輩子讓老公和婆婆怨你嗎。
~~所以頂多提出一小部分的存款~~~就好
By Thomas
at 2013-11-16T23:38
at 2013-11-16T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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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3-11-18T11:45
at 2013-11-18T11:45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即11,832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50萬元。
(三)生活費補助: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11,500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5,9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600元。
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600元。
4.二、三款到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900元。
5.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7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200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7,200元。
應備證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終生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七、縣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八、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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