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補貼 - 工作
By Mason
at 2009-05-08T00:00
at 2009-05-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我們只靠我先生一個月2萬 我們共有兩各孩子一個3歲 一個1歲半 他還有車貸沒繳完 每個月開銷都不夠 房子也是租 除了車子是他名子 沒有任何資產 也沒存款 我也是 現在時機不好 有時候他還作3休4 我想出去找工作 發現保母費很貴 根本不夠付 小孩子沒人帶 想請問大家 政府機關有哪邊可以申請補助的嗎需要什麼資格及資料
Update:
有點不太懂 我們的戶籍是跟公公婆婆一起的還有兩各小叔 這樣也是要連他們收入和資產一起算嗎 ??
Update:
有點不太懂 我們的戶籍是跟公公婆婆一起的還有兩各小叔 這樣也是要連他們收入和資產一起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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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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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9-05-09T09:34
at 2009-05-09T09:34
連絡電話 (03)3350628、(03)3311587 傳真號碼 (03)3390126
地址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4樓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1、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等相關措施。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符合以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660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260萬元
註: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 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桃園縣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二、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
三、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六、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七、切結書。
八、申請人之印章。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2009-05-09 12:21:22 補充:
非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更新時間 2009/5/8
業務承辦人 張小姐、白先生、胡小姐、許先生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傳真號碼 2759777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2009-05-09 12:21:33 補充:
洽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1.扣除20,000元應自負費用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
2009-05-09 12:21:47 補充:
3.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限。
4.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其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5.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自付醫療費達2萬元以上。
2.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需符合以下條
件:
2009-05-09 12:22:00 補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4,263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
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
15萬元。
(
2009-05-09 12:22:14 補充: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1.於出院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申請表1份。
2009-05-09 12:22:24 補充: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
(3)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
(4)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醫院收費通知單。
(5)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6)申請人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2009-05-09 12:22:57 補充: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更新時間 2009/4/14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傳真號碼 2759777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2009-05-09 12:23:07 補充: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558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
2009-05-09 12:23:17 補充:
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1份。
3.戶長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2009-05-09 12:24:25 補充:
免費托兒 更新時間 2008/11/5
洽辦單位 1.臺北市各市立托兒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2.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電話:2720-6506)。
服務內容說明 免費扥兒
服務對象 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社會局所屬福利服務中心評估可免費就托之危機家庭兒童(2個月至6歲者),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其子女年滿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2.其子女出生滿2個月至未滿2歲之嬰幼兒。
應備文件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2.危機家庭:危機家庭核准公文影本1份。
2009-05-09 12:24:47 補充:
學雜費減免 更新時間 2008/11/5
洽辦單位 就讀學校。
服務內容說明 1.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家長),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逕予減免。
2.就讀私立學校者依前揭方式辦理,並由就讀學校於開學後兩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
服務對象 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及其子女,就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戶口名簿1份。
3.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2009-05-09 12:26:14 補充:
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費 更新時間 2009/4/14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傳真號碼 2759777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 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2009-05-09 12:26:28 補充:
(二)97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98年1月至6月,98學年上學期發給期間為98年7月至12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寒假(98年1月至2月)或暑假(98年7月至8月)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於年滿當月仍享領其他補助者,擇優領取。
2009-05-09 12:26:42 補充: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服務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
2009-05-09 12:26:54 補充: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應備文件 申請期限:
(一)97學年下學期應於98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98學年上學期應於98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申請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1個月內
2009-05-09 12:27:09 補充:
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年滿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因不合申請程序而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009-05-09 12:29:06 補充:
老實說 低收入戶 沒有補助貸款
2009-05-09 12:34:46 補充: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一○○七二六七八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二二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2009-05-09 12:34:56 補充: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二二六○○一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符合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規定情形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申請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第三條 本基金之貸款業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人)辦理。
第四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
2009-05-09 12:35:06 補充: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費。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第五條 第五條 申請人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人所屬分局辦理:
2009-05-09 12:35:17 補充: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之資格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貸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應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繳費通知文件。
第六條 申請人於辦理申貸時,應對所有積欠保險人之保險費,一併辦理申貸。
第七條 申請人經保險人核准申貸之款項,應由本基金直接撥付保險人,以償付申請人積欠之費用。
第八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
2009-05-09 12:35:29 補充:
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為準。
償還金額:
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所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險費為下限。
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2009-05-09 12:35:44 補充: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書 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2009-05-09 12:35:54 補充:
第九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逾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9-05-09 12:41:39 補充:
老實說 你還可以辦 健保局的受孕補助 及教育補助
試試看
2009-05-09 12:42:21 補充:
如果跟他們住在一起 當然 他會算阿
2009-05-09 12:43:55 補充:
沒錯 就是 直接加起來 除非沒工作 阿不然 政治節目民視 三立 都有再說
是政府 改規定條例 而且 真的作的不好
2009-05-09 12:47:02 補充:
本篇 奇摩 工作員 勿刪除 也請別人 好心別檢舉
因為 老百姓 真的有困難 如果他們 不知道 這些 資訊詢問
恐怕 會有更多人疑問 也會有更有很多人 困難
所以勿刪 好心作善事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5-10T10:27
at 2009-05-10T10:27
By Bethany
at 2009-05-08T12:07
at 2009-05-08T12:07
二..家裡人口領有中度以上的殘障手冊
三..家裡年滿18歲以上人口是否已超過三分之一((因為18歲以上就是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喔))
四..家裡人口名下不能有房子((就算有貸款也不行))
五..家裡人口所擁有的車輛最好不要是10年以內新車
六..如果戶長是長輩((爸爸媽媽或公公婆婆))那麼嫁出去的女兒及所有的兄弟就算沒有住在一起也必須一起計算所得--畢竟撫養父母是權利也是義務
如果具有以上的條件--我想申請低收是有機會的--不過你和先生都是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口撫養2個小孩足夠了雖然說你因保母費太貴或失業導致無法工作但是依舊還是工作人口喔--戶籍內又還有公婆的小叔--我猜想小叔應該已成年了吧????公婆滿65歲了嗎???
你想申請低收我可以理解可是你的戶籍內可以工作的人口太多了--低收不只是看收入而已---所比如果你或先生提出申請通過的機率很低很低ㄚ
我是建議你可以試試看家扶中如果通過審核至少2個小孩每個月可以領到3400元還有物資--只要準備戶籍騰本及其它殘障手冊或醫生證明等等--祝福你
By Freda
at 2009-05-11T04:42
at 2009-05-11T04:42
申請低收入戶是審查全戶的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其中若有一項超過標準,通過機會不大。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請參照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甲、低收入戶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14,558元。
高雄市:11,309元。
台北縣:10,792元。
台北縣市及高雄市以外台灣省:9,82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萬5千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丙、應備文件: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或所得清單、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丁、澄清事項: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彈性認定的權利,經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以後,部分家庭成員若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就可排除在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許多實質面臨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即可因此獲得政府的照顧。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戌、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
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2009-05-09 22:57:45 補充:
是的,只要同一戶籍地址,即使不同戶,也要一起算!
By Kyle
at 2009-05-10T01:16
at 2009-05-10T01:16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社會福利課
依 據:社會救助法
申請資格: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即9,660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註: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 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1. 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9,829元。
2.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發給5,000元。
3. 二、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4. 二、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學生,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
5. 戶內65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給6,000元。
6. 戶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者每人每月發給4,000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7,0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6.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7.相關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在監證明、失蹤證明書等)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現在申請任何補助都必須到戶籍地的縣市鄉鎮公所里民幹事服務處,請里幹事幫你申請。
打電話去社會局他會叫你找社福科,打去社福科他會叫你找里幹事,所以直接去公所找里幹事就對哩!還有,各縣市的審核標準跟自治法規都不盡相同,所以還是親自跑一趟會比較詳細跟清楚明白下一步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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