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補助方案有哪些方法? - 工作
By Ida
at 2009-04-19T00:00
at 2009-04-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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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想問問!!
除叻
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補助
失業補助之外
那還有哪些補助!!??
請各位大大解答一下=˙˙=
想問問!!
除叻
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補助
失業補助之外
那還有哪些補助!!??
請各位大大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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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9-04-19T13:40
at 2009-04-19T13:40
但因字數太多所以有部份會放在補充中 請一起看完
申請政府補助方案有那些
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 失業補助之外
另還有 兒童福利 婦女福利 老人福利 和急難救助等等
申請資格和條件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鑑於單親爸爸約佔單親家庭家長的四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所以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這次修法也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減輕這些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二、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申請人需「65歲以下」年齡限制。
三、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修正前條例補助就讀於大專院校之子女之學雜費30%,修正案提高至60%,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權益,協助下一代脫貧。
四、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基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缺乏支持,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獨力扶養子女的申請限制。
社會處表示,所謂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動產平均一人不超過新台幣294,870元整、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市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2009-04-23 21:43:50 補充: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009-04-23 21:44:41 補充: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
2009-04-23 21:46:09 補充:
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每月平均補助每人生活費用,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三、二八八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及連江縣為六、000元。
2009-04-23 21:46:32 補充: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辦。為安定老人生活,凡六十五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一一、四四三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及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000元)一.五倍至二.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三、000元,而一.五倍以下者,則發給六、000元。
2009-04-23 21:47:54 補充: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障除採生活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外,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針對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專人照顧,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之中低收入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
2009-04-23 21:48:33 補充:
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惟為應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期望,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內中社字第0九一00七六0四八號函訂「直轄市、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例」,作為地方政府推動本津貼之參據,目前計有十六個縣市辦理發放該津貼,
以上是violet提供的福利助的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9-04-24 08:31:21 補充:
急難救助對象: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境者。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
可以申請的金額以幾千到三萬元不等
以上相關問過社會局後確定政府目前社會救助項目
By Faithe
at 2009-04-23T14:23
at 2009-04-23T14:23
有像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失業補助、急難救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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