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大大幫忙.....我因為胃潰瘍向公司請病假.有開醫生證明.但醫師囑咐欄卻只有填寫宜休息並須追蹤治療.但公司卻說此證明須請醫生填寫休息天數才肯給假...事後我有再回醫院請醫生幫我填寫..醫生卻說現在醫療糾紛太多.也無法預計我何時會好.所以我無法填寫.叫我回去跟公司協調!!!!!!!!!!!!!!跟公司說了.卻回我說醫生如果這樣說那就代表我的病是不需要休息的.只讓我請事假..請達人給我證明有此規定的依據!!!!
Update:
請給我能向公司證明醫院有此規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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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我能向公司證明醫院有此規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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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潰瘍輕者疼痛,嚴重者會內出血。一般未達內出血者,都是用藥物來控制
醫師以其專業判斷,認為需休息,是指發病時應休息,不宜繼續工作。反之,未發病時,並不會影響正常工作,所以不適用需終ㄖ休養之休養ㄖ數,當然不會填寫需休養ㄖ數
胃潰瘍發病時胃部會疼痛,藥物控制下就不會發作,不發病就不影響工作,醫師當然不會填寫宜休養ㄖ數
所以該診斷證明只能針對就醫當ㄖ申請病假一天
因為如果開了幾天,而那幾天病人跑出去玩,這就會有問題,而且病情恢復每人會有所不同,所以別為難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