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注意事項」 - 會計
By Liam
at 2017-06-14T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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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其中
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
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金管會爰依同法第
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
「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相關
規範,將於近期發布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得執行會計師
業務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5
款受指定交易型態各目交易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執行加強客
戶審查程序及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有本辦
法第7條情形,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方式及範圍:於建立業務關
係、發現疑似洗錢交易、對客戶身分有所懷疑,及客戶資料變
更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以可靠、獨立之文件辨識客戶身分並
留存紀錄。
(三) 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事項:對法務部訂定之重要
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及經評估
為高風險等級之客戶,除確定客戶身分外,並應辦理加強客
戶審查程序。
(四) 紀錄保存之範圍:依設置檔案留存客戶之身分證明
相關文件,並留存交易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相關紀錄應至
少保存五年。
(五)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及申報程序:有疑似洗錢交易,
如金額大於新台幣50萬而無正當理由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應
申報門檻之金額支付、金額大於新台幣50萬而無正當理由之
外匯交易、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客戶為法務部
公告之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客戶未能說明交易之具體事由
、客戶為他人冒用等情形,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向該
局辦理申報。
二、 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取得會計師
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業務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
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5款受指定交易型態各目交易時,應
依注意事項參加在職訓練,其設立或加入之事務所並應辦理
內部管制程序。
(二) 內部管制程序應辦理之事項:包括應指派專責人
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辦法及注意事項之執行、加強監控
已申報疑似洗錢之交易事項、遴選事務所人員之注意事項等。
(三) 在職訓練:會計師應參加在職訓練並向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報備,相關事項由該會訂定。
(四) 查核程序:金管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會計師及其事
務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並得委由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2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來源:
金管會
https://goo.gl/d69N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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