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33條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因為現在又有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
在地方制度法中對於原住民區代表並沒有說明是否有保障
不曉得這個選舉的狀況適用婦女保障名額的法條是直接適用33條嗎?
考試常考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 有沒有鄉民可以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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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人創造了歷史 而且 並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
但是 某些人比大部分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度去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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