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下個禮拜六日司律,看著手上的釋字小本本,逐漸失去耐心
突然看見憲法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一個大家根本不會記定義和相關釋字,真的考出來就算送他的基本權
結合Email裡從考選部收到的再一次提醒禁止確診者應試的郵件,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基本上,如果因為確診而無法考試,去打行政訴訟,甚至提釋憲,會如何呢?!
大家肯定多少有準備有準備疫情考題,但可能都過於執著在隔離導致的人身自由要怎麼用釋字690、708、710鋪陳,卻忘了防疫影響到應試,也算是時事吧!
我先提出我的想法
1.有基本權干預是肯定的
2.形式上考試院沒有用法律來限制,這裡有新冠特別條例的授權,所以法保、授權明確性應該沒問題
3.審查基準擇定上,參加國考除了影響到應考試權外,還有工作權?(畢竟影響到律師牌)應考試權的審查基準可能比較難定,但工作權的層面,依據釋字514引入的三階基準,確診不得應試應該是客觀限制選擇職業自由,依釋字649號,應從嚴審查。
4.實質上,禁止確診者傳染,其目的在保障其他應試國民之身體健康,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惟手段上一律禁止應試,對比應試人數更多且亦非必要的大學學測、指定科目考試均有準備備案來看,應該非最小侵害手段,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必要關聯性,有違憲疑慮!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國考如果真的考這個,不要謝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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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akan: 君不見很多窒息式性愛失誤致死案件10/06 20:12
推 aaron97: 君不見機會不屬於我10/0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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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akan: 君不見手是掐在自己丁丁的脖子上10/0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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