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好黑暗,遊覽車駕駛肇逃 - 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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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4-01-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月8日好倒楣
路好窄,遇到一輛危險駕駛超速遊覽車邊開車邊亂按喇叭
還用廣播叫所有騎士靠右
扣掉遊覽車跟路邊停車的空間,只剩下一條細縫
騎士要怎麼靠右?是要排隊嗎?
機車騎到哪,遊覽車就緊跟到哪,完全沒在保持距離
那遊覽車是從後方追上來的,追上來的距離就是他加速的時間
當時的我只能加速不能減速或停下來,不然會被它追撞
直到速度拼不過遊覽車只能真的靠右了 結果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車摔了下來
那輛遊覽車就快速的從我旁邊超越了
還好我摔車時的面積不大,沒有被他輾過去,算是保住一命
而遊覽車司機心虛的下車看我有沒有怎樣,知道我沒事時,他好像為他沒有扯上命案的事在高興
遊覽車司機飛快的跟我說,他沒有撞到我
我認為這不是撞不撞的問題,我是因為閃他的遊覽車才摔車的耶!
我也不可能給他撞,萬一被捲到輪下的話還得了
我試著跟他求償,他說:你不能叫我賠你啊,換作是別人,別人也不見得會賠你啊
(什麼叫你不能叫我賠你?我是因你才摔的耶!
什麼別人?廢話!他說的別人不就是跟他一樣**,不敢面對該負責的責任,怎麼會賠?)
這時一位做偽證的小黃運將出現了,說他算好,還會拿1千當壓驚,人沒事就好
(好個屁勒!1000算什麼?我的修車費要2~3萬耶!比起我的修車費,1千不過是冰山一角
他只不過是那最膽小怕事的司機)
之後他們都走了,只留我在現場,因為我沒車可離開
沒多久其他民眾叫的救護車來了,知道我沒事就開走了
警車也來了,幫我做酒測還有看我的駕照,看完也開走了
我認為只要沒等警察來都是肇事逃逸,有下車又怎樣?下車一下下跟沒有還不都一樣
現在的我覺得社會好黑暗,警察也不夠力的叫我自認倒楣
這事完後,我個人體會到 沒證據就沒什麼話能講、沒證據就不會有人承認、證據不能詮釋一切
路邊監視器錄到的表面無關,其實超有關,所以我不想調,調了到時只會幫遊覽車買路邊車的單
遊覽車都不賠我了,哪可能會賠路邊的車主
大不了大家一起倒楣,我也不可能幫遊覽車賠那2位路邊車主啊!
回到家後才知道我姐的機車沒有保險 ,所以沒有保險公司可賠
不過我還是會負起自己的責任自花1萬8,本來要3萬的,因為我姐人好
不是什麼名車,能騎就好才省下1萬2的好看費

那輛遊覽車的車號是089QQ,而且還是接送某學校學生的車
只因為趕時間就可開這麼快?像這種危險駕駛
你們這些學生還敢乘嗎?
=============
不用再推銷了 我不可能成為你們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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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推銷了 我不可能成為你們的客戶
2 個已更新項目:
即便我守交通規則,那遊覽駕駛卻不尊守還不負責
台灣的法律再多條也都是名目上的,跟喊口號沒兩樣
路監也不是能想調就調,只要沒發生大事才不會有人理
那天救護車趕來或許只是路人甲的舉手之勞
在台灣就是得出人命才受到重視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4-01-12T17:44
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如文中所述
機車騎到哪,遊覽車就緊跟到哪,完全沒在保持距離
那遊覽車是從後方追上來的,追上來的距離就是他加速的時間
當時的我只能加速不能減速或停下來,不然會被它追撞
直到速度拼不過遊覽車只能真的靠右了 結果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車摔了下來
那輛遊覽車就快速的從我旁邊超越了
還好我摔車時的面積不大,沒有被他輾過去,算是保住一命

依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本案來看 只要對方超車屬實對方車輛 造成我方車輛無法及時閃避

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已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對方的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理應成立!! 2.其次再以肇事逃逸部分回覆如下 對方肇事逃逸的部分理應成立!!且其刑事責任極重!!
依法須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案中 對方理應知道本起事故發生與其有關但卻未留下來協助救護
無論對方以何種說辭逃避其責任本案肇事逃逸部分理應成立!!
3.對方目前態度非常之不友善!!建議我方無須理會對方說詞
除了公共危險罪的部分之外{此部分無需提告 檢方或主動偵辦}
我方務必再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接下來
僅需等到後續開刑事偵查庭之時
將目前對方態度告知檢方就可以了
4.若對方後續態度轉變為友善!!我方傷勢情形亦不嚴重的話!!筆者建議我方可求償相關醫療 工作損失及車輛維修損失後再加計部分精神賠償同意與對方達成和解之事宜!! 5..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網友若有其他問題
或 案件較為急迫 可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4-01-13T13:36
詳細資料在這裡
http://ts7777.com/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4-01-12T16:18
即便我守交通規則,那遊覽駕駛卻不尊守還不負責
台灣的法律再多條也都是名目上的,跟喊口號沒兩樣
路監也不是能想調就調,只要沒發生大事才不會有人理
那天救護車趕來或許只是路人甲的舉手之勞
在台灣就是得出人命才受到重視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4-01-15T07:10
1.發生車禍要報警處理.不可自行駛離現場.若自行駛離現場.而且你有受傷.已構成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你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車摔了下來.若自摔跟遊覽車有相當因果關係對方就有肇責.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4-01-12T01:35
現在開大車的~心態都很糟糕~ 好像小車非讓一樣!~

這種劣質的司機,讓學生搭乘可得成單一些風險
建議大大~可以檢舉看看!~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4-01-13T08:55
可以去地檢署申告看看,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辦案,而且檢察官比較不會吃案(法律規定的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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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4-01-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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