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補助(手術)+低收入戶(急)文字很多不好意思-20點 - 工作
By Oliver
at 2009-03-21T00:00
at 2009-03-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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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大家.什麼樣子的狀況可以有手術的補助和低收入戶的補助?
我有朋友他妹妹因為腦瘤所以要開刀,必須要住在台北市才有手術補助,但雖然有了補助卻還是要18萬的高額費用,我這個朋友他自己開車行,但卻是沒個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他媽媽很辛苦的在工地工作,爸爸一個人在南部照顧高齡的祖母沒有工作,有的時候還會因為祖母要看醫生打電話跟我朋友要錢,目前只有他和媽媽在工作,卻要付起(店租-22000+台北市房租-13000+家中房子貸款-15000)根本就沒有多餘的金額在去負擔那些手術的費用,工地一ㄍ月40000來說..車行卻是沒有固定薪水,有時候還要倒貼!政府能幫幫他們嗎?有社會福利中心的可以幫忙嗎?政府可以多點補助嗎?一個家庭5ㄍ成員只有兩個在賺錢,一年還要負擔20萬的手術費!對他們而言實在是很困難,去年的手術費到現在也還沒有還清,因為動這些手術還積欠了銀行10多萬元,銀行很好心的讓他們辦了分期,但是以後呢?他們已經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繳這些費用了,一個月的基本繳費金額就5萬了,那麼他們的水電費呢?他們的食衣住行,麻煩你們幫幫忙,告訴我怎麼才能幫他們!
求求你們了....
p.s因為手術補助要住在台北市才有,所以只能在台北市租個房子住,不然手術費用高達20萬以上,若是可以不用限制住台北市,又可以少13000的房租費用
我有朋友他妹妹因為腦瘤所以要開刀,必須要住在台北市才有手術補助,但雖然有了補助卻還是要18萬的高額費用,我這個朋友他自己開車行,但卻是沒個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他媽媽很辛苦的在工地工作,爸爸一個人在南部照顧高齡的祖母沒有工作,有的時候還會因為祖母要看醫生打電話跟我朋友要錢,目前只有他和媽媽在工作,卻要付起(店租-22000+台北市房租-13000+家中房子貸款-15000)根本就沒有多餘的金額在去負擔那些手術的費用,工地一ㄍ月40000來說..車行卻是沒有固定薪水,有時候還要倒貼!政府能幫幫他們嗎?有社會福利中心的可以幫忙嗎?政府可以多點補助嗎?一個家庭5ㄍ成員只有兩個在賺錢,一年還要負擔20萬的手術費!對他們而言實在是很困難,去年的手術費到現在也還沒有還清,因為動這些手術還積欠了銀行10多萬元,銀行很好心的讓他們辦了分期,但是以後呢?他們已經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繳這些費用了,一個月的基本繳費金額就5萬了,那麼他們的水電費呢?他們的食衣住行,麻煩你們幫幫忙,告訴我怎麼才能幫他們!
求求你們了....
p.s因為手術補助要住在台北市才有,所以只能在台北市租個房子住,不然手術費用高達20萬以上,若是可以不用限制住台北市,又可以少13000的房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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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09-03-25T23:04
at 2009-03-25T23:04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本法第五條之三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之範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申請低收入戶要向哪個機關辦理?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條規定,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民眾要申請低收入戶,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醫療補助要如何申請?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另按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急難救助要如何申請?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附註: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相關條文請參考網址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3-25T20:59
at 2009-03-25T20:59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即10,79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曾美齡、莊孟樺、林宗秉、陳碧玲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0、3698、3679、3682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經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並於次月9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內。
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37/%E9%80%99%E4%BA%8C%E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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