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 - 性交易區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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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今天做題目遇到社維法才翻法條出來讀一下
發現原來性交易區是在社維法內的91-1規定

看到第三款笑了一下
第八款提到的刑法285已經被刪除了, 不知道為何這邊還提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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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沿著查發現刑法231內容為: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社維法說, 犯了上面這條刑法的話, 就不擔任性交易場所的負責人
可是這樣看來, 目前檯面下的業者全部都是犯了刑法231阿, 只是有沒有被抓到過而已
如果台北市長真的在萬華設區, 這些業者一跳出來登記, 是要先查有沒有犯過231嗎?

而91-1第三項又有說:
"依前兩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 不適用刑法第231之規定"

這樣推論, 某甲原先是開店的可是被抓到犯了231後就不能營運性服務的公司,

可是某乙原本不是從事性交易行業,原先也沒有犯231,
而去轉行開店跟地方政府登記了之後,
犯了231也沒關係-用詐術騙人作妓也沒關係。

那231對於91-1到底是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社維法91-1是在搞笑嗎?讀個法條可以讓我這麼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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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1-07-01
哈哈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7-03
我想詐術的部分可能是立法疏漏。
Harry avatarHarry2021-07-06
不然就是自治條例明文禁止詐術使人性交易,違反自治條
例規定者就回歸適用刑231。
David avatarDavid2021-07-07
社維法本來就很搞笑